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232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我省境内各高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境内8所进入“211工程”的高校和5所省属院校的学费标准,并对我省高校引资新建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作出新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境内进入“211工程”的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汕头大学的学费(不含住宿费)自1999年9月1日起,可在我省现行高校学费(不含住宿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即本科由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上调为3900元;专科由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800元,上调为3640元。 我省省属院校中办学条件较好、报考学生较多的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商学院、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医学院、深圳大学的学费(不含住宿费)自1999年9月1日起,可在我省现行高校学费(不含住宿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即本科由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上调为3600元;专科由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800元,上调为3360元。 为缓解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紧缺的局面,鼓励高校引进社会资金兴建学生公寓,各高校引资新建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省物价局会省高教厅、财政厅审批。有关高校引资贷款兴建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高教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上述13所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现有学生宿舍(非引资新建的宿舍)的住宿费和1999年9月1日前入学的在校生的收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上述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对特别困难的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学费减免。各高校要继续完善奖助学金、贷学金制度,同时还要大力开辟勤工助学渠道,组织生活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高校应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