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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府规〔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举报***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对全区举报奖励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奖励金依法依规发放。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申报、管理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督查督办,以及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发放等工作,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担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举报线索并对查实立案的依程序提出举报奖励申请。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的管理和运行工作,开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并向举报人提供查询办理情况的通道。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匿名举报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七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八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法律法规定义为假冒伪劣商品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

  (四)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

  (五)帮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隐匿案情、转移涉案产品,或擅自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其他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第十条 举报人获取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须经相关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已立案。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本办法所涉应奖励违法线索前主动与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从事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相关被侵权方、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对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举报;

  (五)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举报顺序在后,但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当参照第一举报人给予相同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同一行政部门分案查处的,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上级政府部门已受理立案的,不再对同一举报行为实施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查证的确凿程度和配合情况,划分三类奖励等级:

  A类: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B类: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不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或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C类: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但不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


  第十五条 按照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结合奖励等级综合确定奖励金额,且单笔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计算办法如下:

  (一)属于A类奖励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涉案违法经营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500元的,按4500元给予奖励;

  (二)属于B类奖励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涉案违法经营额按照最终确认的涉案违法经营额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250元的,按2250元给予奖励;

  (三)属于C类奖励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涉案违法经营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750元的,按750元给予奖励。

  举报人所举报线索经查实达到刑事追查标准,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按照最终确认的涉案违法经营额依上述计算方法给予奖励,并将最低奖励金提高为上述标准的200%。

  举报人所举报线索经行政案件调查后移交刑事追究,应按刑事立案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如已经按照行政案件标准发放过奖励金的,应当由刑事立案部门另行申请补发差额部分奖励。

  涉案产品属于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有文件明确作为重点产品打击的,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立案的,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确定金额后上浮30%给予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经案件查办部门查清举报人对相应违法行为不负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按上述计算方法确定金额后上浮100%确定奖励金额。

  本条所称违法经营额,以案件调查部门通过调查后掌握证据确定的为准,如经调查无法查清违法经营额的,应按同档次最低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超过50万元:

  (一)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商品的;或虽不涉及系统性、区域性制售行为,但是该制售行为已经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商品,或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承担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违法行为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案件的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初核、报批等工作。

  举报案件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移送的,举报奖励金由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报批。


  第十八条 承担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违法行为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受理的举报,须在收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接举报线索查实后,应在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清涉案违法经营额,填写《举报奖励金申请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连同举报受理记录、立案审批文书、确定涉案经营额的相关证据等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如因证据原因确实无法在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清涉案违法经营额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先确定奖励金额进行申报,并在《举报奖励金申请表》中予以说明,并在后续查获相关证据可以核清违法经营额,且应予举报人奖励高于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申请部门应及时申请补发差额部分奖励金。


  第二十条 单笔奖励金额不足50万元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符合奖励要求,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通过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除外。

  单笔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收到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区市场监管局经对报请奖励事项判定符合奖励要求,但存在对违法经营额认定有异议等影响奖励金额问题,需要重新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发回送审单位,并要求3个工作日内补足,未能补足的先按最低标准确定奖励金额予以发放,待可以确定后需要补发的及时补发。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托人须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违法经营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励金的;

  (二)截留、挪用奖励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