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总工会
- 发文字号:珠人社〔2018〕286号
- 公布日期:2018.12.13
- 施行日期:2018.1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8〕28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13日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13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照或参考国家职业标准,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结合生产、服务工作的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在珠高校等举办、承办或参加的竞赛,适用本办法。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满足安全规范要求。 市级竞赛分为三类:
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织实施的全市性竞赛,冠以“珠海市××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名称;
二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会同各区(功能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在珠高校等组织实施的行业或区域性竞赛,冠以“珠海市××行业(区)××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名称;
三类竞赛: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为指导单位,由企事业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在珠高校等组织实施的单一机构竞赛,冠以“珠海市××单位××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成立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全市竞赛活动统筹协调、项目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经办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承办市级一类竞赛项目或组织实施市级二类、三类竞赛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当成立竞赛项目执行组,负责所承办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赛的职业(工种)应重点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影响面大,以及本市培育扶持新兴产业的新职业(工种),同时兼顾对接省赛、国赛、世赛。 市级一类竞赛依照或参考国家职业标准高级(三级)技能的要求设置;市级二类竞赛依照或参考国家职业标准中级(四级)技能的要求设置;市级三类竞赛依照或参考国家职业标准初级(五级)技能的要求设置。没有相关国家职业标准的,按职业规范或行业企业有关职业(工种)规范要求设置。 市级一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家和45人;市级二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0家和30人;市级三类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20人。竞赛项目决赛选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参赛选手的50%。竞赛项目的参赛单位数量和选手人数少于上述要求,或决赛选手突破上限规定的,由实施单位报请组委会办公室同意后,竞赛项目方可实施。 组委会办公室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市级一类竞赛项目计划并征集实施单位。每年12月底前,拟开展下一年度市级二类、三类竞赛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竞赛活动方案。
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在当年3月底前,确定市级一类、二类、三类竞赛项目和实施单位,以及《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支持项目》(以下简称《经费支持项目》)后,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开展竞赛项目,应提前30日将竞赛技术文件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 实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竞赛活动方案;
(三)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竞赛水平相符合的专家队伍;
(六)有相应消防、卫生、救生等安全条件和应急预案;
(七)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竞赛以技能操作考核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理论考试成绩可不计入竞赛总成绩。竞赛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必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竞赛裁判员一般由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担任;没有考评员的,可挑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担任。每个竞赛项目的裁判员不少于3名,裁判员与参赛选手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竞赛可邀请第三方予以监督,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实施单位在竞赛活动结束30日内,应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竞赛总结、获奖人员信息等材料。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条件的,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报送核发证书申请材料。 经组委会办公室同意申请承办省级以上竞赛项目的单位,可在成功承办竞赛项目后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经费支持:
(一)《省级以上竞赛项目经费申请表》;
(二)竞赛项目主办单位的批文;
(三)竞赛项目相关文件。 经组委会办公室同意,本市在职员工、在校生及其教练团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项目并获奖的,获奖选手应当在当年(特殊情况除外)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奖励金:
(一)《省级以上竞赛项目奖励金申请表》;
(二)获奖证书或获奖相关文件。
属于团体参赛,或配备教练团队的,还需提供奖金分配方案并经全体获奖成员及教练成员签字确认。 竞赛项目经费支持标准,按组委会办公室当年公布的《经费支持项目》执行:
(一)市级竞赛项目:
1.市级一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15万元、14万元、13万元(含一至六名选手奖金: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2.市级二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含获奖选手奖金);
3.市级三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含获奖选手奖金)。
市级二类、三类竞赛项目获奖选手奖金由实施单位确定。
(二)省级以上竞赛项目:
1.广东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广东省级二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8万元;
3.国家级一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
4.国家级二类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5.国际级竞赛项目属于A类、B类、C类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参加省级以上竞赛项目获奖的选手(个人或团体,下同)及其教练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一)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获国家一类竞赛项目一等奖或前三名、二等奖或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国家二类竞赛项目一等奖或前三名、二等奖或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获广东省一类竞赛项目一等奖或前三名、二等奖或四至六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二类竞赛项目一等奖或前三名、二等奖或四至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当年同一项目在市级以上竞赛中均获奖的选手及其教练团队,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奖选手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申报并享受相关待遇,不重复发放奖金;不符合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按上述标准发放奖金。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类单位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且竞赛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组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经费支持。 市级一类、二类、三类竞赛职业(工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参加决赛选手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成绩合格的,可分别核发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核发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职业技能等级政策的,按规定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获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项目一、二等奖或前八名的选手,获广东省级一类竞赛项目一、二等奖或前六名的选手,获市级一类竞赛项目前三名、二类竞赛项目第一名的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广东省集训队的选手,由组委会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 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赛结果,已发放的经费和奖金予以追回(奖金已发的,由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已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予以撤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内容、评判标准的;
(二)竞赛活动显失公平、营私舞弊、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竞赛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竞赛情况总结和《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的;
(五)被投诉举报以竞赛为名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终止竞赛项目,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竞赛活动申请。 本办法涉及的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总工会根据市级竞赛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充。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