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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的精神,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制订了《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件: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组建广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意见》精神,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主体的重要步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科技经济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由企业投入为主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强化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的结合,加快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商品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逐步开展建设现代化企业科技开发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和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辐射,实现工业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政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持续不断地对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制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参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成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四)培养和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标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市重点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前两年平均年经营收入在5亿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市一般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前两年平均年经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工程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有能力承担工程化试验任务的高级技工。要求每个工程中心研究开发人员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工程中心研究开发水平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科研、测试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开发任务的能力。
  (四)已建有科技开发机构,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有一个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及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承担过市级以上的科技开发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果。
  第七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填写《组建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委(一式二份)和市计委、市经委(各一份)。
  (三)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确认的单位可进行编写《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见附件2)并报送市科委(一式五份)、市计委、市经委(各一份)。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组织专家对《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在综合专家论证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下达批复,抄送有关部门。
  (四)市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签定《科技项目合同书》。
  (五)建设期满,由市科委牵头会市计委、市经委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对工程中心组织验收。


  第八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市计委、市经委对工程中心进行指导性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指南,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颁布和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合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检查执行情况,运行中的定期考评,组织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工作。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组织一批行业技术经济专家和复合型管理专家组成“广州市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政策措施、项目论证、经济评估,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实行企业运行机制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是依托于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建立科研开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科研开发资金,其中市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可按当年税前销售额的2%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可按3%提取;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所获减免税;
  (三)科技企业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
  (四)从税后盈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
  (五)国家扶持科技开发的经费;
  (六)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向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技术改造计划等。
  第十五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根据合同书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市场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名称是一种功能称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由市政府正式授予“广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更名、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引导,企业自筹为主,部门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初期,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列入省级重点工程中心的,市政府支持200万元;列入省级一般工程中心和市级工程中心的,市政府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条 市政府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中心科研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属无偿援款,专款专用,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内所使用的贷款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商有关金融部门申请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中试和批量生产。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程中心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因研究、中试需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中试所需材料等,商海关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享受有关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可按科委系统的科研机构人员出访的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