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4月29日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办法
为规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发现和化解公共消防安全风险,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接受社会监督。通报工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实施。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社会通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等。
(二)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采取公文、会议、约谈等方式,向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火灾事故情况。除前款内容外,还应通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火灾事故通报信息中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依法依规不予公开。 接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信息通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火灾发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运用,及时将具有区域、季节、行业等方面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题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火灾防范具体措施。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应及时向具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权限的主管单位反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火灾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确有难度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但整改期限总体不超过一年。 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评估检查组,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检查组组长应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成员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可聘请相关专家、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协助评估。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分为评估检查、结果审议、出具报告三个阶段,应自评估检查组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检查按照“四不两直”原则采取明查暗访形式进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主要步骤为:
(一)资料审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文书、凭证等材料,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实地核查。现场检查火灾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同类型的场所,检查评估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实施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实施联合惩戒。 评估检查组实施评估检查后,应提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意见,经评估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后,书面提交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评估报告运用,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职责,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信息通报和整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火灾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