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房产[2014]114号)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
2014年8月27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
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14]71号)及《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 [2012]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近2年来实施的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一、配套廉租住房的“三旧”改造方案审批程序
(一)改造主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根据项目配建要求,在“三旧”改造方案编制中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
(二)“三旧”改造方案按规定上报并经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省、市“三旧”政策及保障房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改造主体凭审议意见和其他资料,按汕府[2014]71号及汕府[2012]75号的规定,办理“三旧”改造方案的报批手续。
二、申请不配套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依据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上款所称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的《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上“改造项目房产权属情况明细”栏目列明的建筑面积总和为准。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不配套廉租住房的审核意见。
(三)改造主体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其他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以市政府名义批复。
(四)因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不再符合上述免予配建条件的,应重新办理配建有关手续。
三、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手续办理流程
(一)改造主体凭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
(二)改造主体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三)项目建成后,配套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按规定申请建成房屋初始登记,配套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四)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幢或单元(成梯)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楼层向高楼层提供房源。配建建筑面积不足一套房的面积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四、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有关程序
(一)改造主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申请。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以市政府对改造方案的批文时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可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计核廉租住房认购款数额,并通知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对旧村合作改造的“三旧”项目在计核配套廉租住房任务时,暂不在规划可建住宅建筑面积中剔除返还给村民的住宅面积(汕三旧办[2013]05号文的规定)。
(三)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规定
(一)改造单位一次性取得土地在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物配建,建成后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在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也可以不配建,但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二)在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不足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指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
(四)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标准,指市政府对项目改造方案的批文时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不包含总层数4层以下的单体或联排住宅)的平均售价。如出现该季度商品住宅成交量极少,统计数据不具代表性时,按上一年度已公布的认购廉租住房房源价格标准,再以上一年度整体商品住房均价涨(降)幅系数进行修正,计算公布本年度认购廉租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计测算后在该部门政务网站公布。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8月26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