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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财政委、财税局),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要求,尽快将在我省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医改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抓住近期学校即将开学的时机,全力以赴推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学生参保登记、统一缴费、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做好学生整体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财社〔2007〕313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流程,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上级部门接到下级申报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学校责任
  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开展学生参保和就医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引导和承办学生整体参加居民医保的各项事宜;应当明确分管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学生处、财务处、校医院或公医办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做好相关工作。
  学生在校期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要按照粤人社发〔2010〕243号文的规定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与学费一并收取。学生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学校应要求其出具参保证明,并待其在原户籍地的参保年限届满后及时组织参加就读地居民医保。从2011年起,每年新生入学前,学校要将组织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关资料,与新生入学通知书等一同寄(发)给新生。各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不得以学生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为由拒绝为学生办理参加居民医保手续。一旦发现强行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收取回扣影响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将按规定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细化经办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学校的沟通联系,协同学校大力宣传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和便民优惠措施,加强对学校业务经办人员的医保政策培训,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完善信息系统,简化工作流程,全力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和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要将符合条件的学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引导学生合理就医。要继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确保参保学生享受到就近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强化考核评价,督促任务落实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将落实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任务纳入对学校的检查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省有关部门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并通报各市、各有关学校学生参保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 教 育 厅
省 监 察 厅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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