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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律协〔2020〕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厅党委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省律协制定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请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并于每日15:00前向省律协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20年1月28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确保广大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在全省或当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执行。
  一、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1.律师协会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有关机关及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行业发生重大疫情传播事件。
  2.律师协会要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有关机关、部门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疫情防控意识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防控主体意识。宣传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
  3.除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外,如非必要和迫切,律师协会不组织到律师事务所检查、指导或调研日常性工作,相关指导工作通过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4.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本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主管机关和指导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5.暂缓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及组织面试考核,视当地疫情情况决定具体举办时间。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感染的,就医期间可暂停计算实习时间,待康复后重新起算;期间不能参加的相关培训,应另行安排。
  二、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7.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场所,在工作人员返岗前,应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及消毒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8.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和干净卫生,按照当地有关机关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应坚持每天消毒。
  9.要求在办公场所办公或来访的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不接受体温检测、不佩戴口罩的应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10.在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有疑似症状的,应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并请卫生部门到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1.办公场所应备置体温计、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消毒物品等物资。
  三、做好从业主体疫情防控工作
  12.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担负起从业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本所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
  13.律师事务所应掌握本所工作人员近期相关行程及活动情况,对于有近期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患者有接触史的,应当要求其自行隔离14天。
  14.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好节后返岗时间,在执行国家统一休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疫情和本所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假期或安排集中休假。
  15.假期结束确需开工的律师事务所,尽量减少现场办公人员,除行政、后勤等日常运作必须到岗的工作人员外,鼓励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等在家或网上办公,尽量延迟到办公室上班时间。
  16.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结合工作时间自由的职业特点,非必要尽量不到办公场所办公,倡导在私人场所工作。
  17.建议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减少客户面谈,尽量通过通讯方式讨论案件或商谈委托事宜。
  四、严格控制举办集体聚集活动
  18.律师协会及行业相关组织原则上不举办需要邀请本单位部门之外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论坛、培训等现场活动,相关活动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不得组织集体外出聚餐、娱乐等非工作必需的活动。
  19.确需举办本单位部门内部人员聚集活动的,一律不得在酒店、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举办,具备条件的可在本单位场所进行,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0.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举办现场聚集的开工仪式或春茗、开业典礼、乔迁仪式,以及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不举办与外单位的交流、联谊等活动。
  21.全行业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相关防御措施按照卫生部门发布的指引执行。
  五、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舆论导向
  22、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把律师行业力量汇聚融入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在行业中形成积极向上、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23.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借涉疫情案件恶意炒作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4.广大律师及相关人员要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严格按照律师行业纪律要求,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事坚决不做,不随意传播和散布未经权威机构部门证实的疫情信息。
  六、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制
  25.建立全行业疫情防控每日报告机制。律师及相关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本人情况,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报告本所情况,各市律师协会向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是否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患者接触史及近期疫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等情况。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务必按要求每日15:00前准时报告,无论是否有相关情况均应报告。
  26.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单位、家庭和个人一体防范,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27.建立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应当制定本地律师行业和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情况预定应对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28.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和落实卫生部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持;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处理好当事人会见、阅卷、开庭等工作;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暂停安排律师参加涉法涉诉案件调解、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值班等。
  29.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
  七、本指引在全省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降低后,仍可视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继续参照实施,至疫情全面结束时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