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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8)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8〕3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28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组织办理的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局涉及文物保护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负责承办,其余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管理处负责承办。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五条 本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设立。

  第六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充分和必要理由,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二)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三)不得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四)不得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五)不得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六)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七)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符合已审批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要求。

  第七条 根据前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函(非业主或所有人申报,须持有单位委托书、经属地街道、村居证明或经公证的个人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1/500地形图(钤盖地图提供部门印章,并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注所涉文物建筑所在位置和建设工程位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爆破、钻探、挖掘等工作方案(必要性论证、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文物影响评估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建设用地审批证明(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五)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A4本。

  第八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将文物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上报的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同意上报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需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设立。

  第十条 申请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变用途应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避免污染、易燃、易爆等对文物造成危害的可能存在;
  (二)改变用途应当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
  (三)要采取保护文物的措施,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
  (四)使用文物不得损害或降低文物的价值,不得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 根据前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函(非产权单位申报,须持有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文物权属证明;
  (三)1/500地形图(钤盖地图提供部门印章,并标注文物建筑所在位置);
  (四)文物使用方案;
  (五)使用者的身份证明;
  (六)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A4本。

  第十二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拟同意上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
  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同意上报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需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需实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
  (二)已按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三)须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 根据前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非业主或所有人申报,须持有单位委托书、经属地街道、村居证明或经公证的个人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
  (三)1/500地形图(钤盖地图提供部门印章,并标注文物建筑所在位置);
  (四)文物权属证明;
  (五)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A4本。

  第十六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的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予以许可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及越秀、花都、番禺和南沙四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由相应的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



  第十七条 本项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60项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单位章程(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受理新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合同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有关表格,并将第十九条需要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五)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变更事项,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企业章程》、新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受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合同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
  (五)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需提供盖有工商部门档案查询章的企业章程或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变更法人(股东)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身份、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七)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提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和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
  (八)缴回原发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填写《音像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有关表格,将相应变更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音像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接受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后,予以变更的,在60日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新的《音像制品制作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来的旧证。不予变更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项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38项设立。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三)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四)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四)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五)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六)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七)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八)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九)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供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一)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情简介和剧本。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按第二十五条申请材料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营业性演出批复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对批准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营业性演出批复》;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发件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二十八条 本项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39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4项设立。
  本项许可包括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市级事项)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审批(省委托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审批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
  (二)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5、6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设立场所
  1.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新建宾馆、饭店配套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旅游饭店配备娱乐场所的标准;
  (五)游艺娱乐场所市属九个区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增城区和从化区两个区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第三十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游艺娱乐场所申请
  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4.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或备案文件;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10.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歌舞娱乐场所申请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4.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或备案文件;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查看现场和函请公安部门核查;
  (四)对娱乐场所设立许可情况进行公示,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根据听证报告,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六)《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听证所用时间)。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对批准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发件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三十二条 本项许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设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设立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证明可提供盖有工商部门档案查询章的企业章程或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受理新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电脑、电脑软件购买发票及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有关表格,并将相关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变更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需变更事项、变更理由、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企业章程》、新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受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
  (五)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需提供盖有工商部门档案查询章的企业章程或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变更法人(股东)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身份、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七)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提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和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
  (八)缴回原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有关表格,并将相关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接受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后,准予变更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来的旧证。不予变更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项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6项设立。

  第三十九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四十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境外委托印刷方名称,委托印刷一般性出版物的名称、ISBN号和委托印刷的数量,印刷完成后运往的目的地,承诺印刷完成后不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销售或散发,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式一份);
  (二)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发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印件品种在2种或以上的须打印填写《申报目录》(各一式一份);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须列明委托印制出版物的名称、ISBN号和数量(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四)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须列明印件的名称、ISBN号、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五)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由境外出版方或版权方出具(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六)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一式一份,如无进口原辅材料、半成品则不需要提交);
  (七)出版物样品;
  (八)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第一次申请承印境外出版物的,还要提交印刷设备清单、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十)印件的内容介绍。

  第四十一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出版物样品进行审核,符合准印条件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符合准印条件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报送的出版物样品为蓝纸样的,应当在取得准印证后一个月内补报送成品样。



  第四十二条 本项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对光盘复制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调整的公告》(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第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9项设立。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四)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
  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
  4.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按要求填写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一式一份),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出口产品在2种或以上的须打印填写一式六份的《进出口产品清单》;
  (三)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加工合同(订单),应包含有进口光盘的名称、配套出口产品名称、载体、数量等内容(原件及中文版各一式一份);
  (四)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及中文版各一式一份);
  (五)著作权人或其所有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委托光盘企业复制加工的复制合同(原件及中文版各一式一份);
  (六)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七)光盘复制企业法定SID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
  (九)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式一份);
  (十)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一)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二)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四十五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样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符合准印条件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本项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八至十二条、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62项;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6项设立。

  第四十七条 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印刷设备,其中:
  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
  3.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八)审批设立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
  1.申请设立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列明: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业务来源、投资总额、厂房和主要印刷设备的情况或投资计划,投产时间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须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四)企业章程,其中个人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可以不报送(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五)可行性报告(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七)法定代表人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八)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场所的土地性质或用途不得为居住;如无法提供房产证,须提供街道或镇一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九)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房屋性质或用途不得为居住)和经区、县级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十)现有设备清单(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十一)企业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原件一式一份,须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3.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简历(复印件各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名);
  5.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后,应在60日(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为30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进行现场核验,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限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予许可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及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十条 办理变更事项,须先在广州市印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www.gz-print.com)填报、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网上预先审核,通过网上预先审核后,凭如下书面材料,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取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通过《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网上预先审核的回执(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在广州市印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新任法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复印件一式一份,其中法人简历仅限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六)申请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新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如无法提供房产证,须提供街道或镇一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使用证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房屋性质或用途不得为居住)和经区、县级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申请变更公司性质的须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五十一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申请人在广州市印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作出是否准予其变更的预先审核,准予变更的,待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和旧证原件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核验通过即当场核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来的旧证。不予变更的,于以上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平台上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十二条 本项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7项和第58项设立。

  第五十三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和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五十四条 申请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境外委托印刷方名称,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印刷完成后运往的目的地,承诺印刷完成后不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销售或散发,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式一份);
  (二)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发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如品种多,无法在“来(进)料加工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栏内填报完全,须另行打印一式四份的申报清单,列明各申报品种的品名、规格和数量(一式四联);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须列明委托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四)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须列明印刷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合同有效期(复印件,中英文各一式一份);
  (五)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一式一份,如无进口原辅材料、半成品则不需要提交);
  (六)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样品;
  (七)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第一次申请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或其他印刷品的,还要提交印刷设备清单、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五十五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样品进行审核,符合准印条件的,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备案栏内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准印条件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报送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样品和其他印刷品为蓝纸样的,须在取得加盖准予备案公章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后一个月内补报送成品样。



  第五十六条 本项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7项设立。
  本项许可包括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和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

  第五十七条 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非宗教类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四)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复印件1份);
  (六)稿件清样两份(原件正本(收取)2份)。

  第五十八条 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非宗教类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三)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复印件1份);
  (四)稿件清样两份(原件正本(收取)2份)。

  第五十九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凡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许可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内部资料准印证》;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退回受理窗口;
  (五)受理窗口按照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取件;
  (六)内部资料编印单位必须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完成后1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送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读。缴送出版物地址:广州市吉祥路58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处;邮编:510030,信封正面加注“内资样本”字样。



  第六十条 本项许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8项设立。

  第六十一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经原新闻出版总署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市属报纸出版单位。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报纸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时缴送样报;
  (二)有充分的变更开版的理由及必要性分析;
  (三)有与变更开版后维护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和人员保障。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变更报纸开版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等);
  (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主要意见;
  (三)《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第六十三条 本项许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合格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盖章;
  (五)受理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取件;
  (六)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本项许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9项设立。

  第六十五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经原新闻出版总署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市属期刊、报纸出版单位。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报纸、期刊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时缴送样报、样刊;
  (二)有充分的变更刊期的理由及必要性分析;
  (三)有与变更刊期后维护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和人员保障。

  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变更的理由、期刊、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期刊、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出版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出版社组织机构简况,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等);
  (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主要意见;
  (三)《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第六十七条 本项许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合格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盖章;
  (五)受理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取件;
  (六)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本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2项设立。

  第六十九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四)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第七十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函(非业主或所有人申报,须持有单位委托书、经属地街道、村居证明或经公证的个人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三)报建工程方案及平、立、剖面图;
  (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五)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
  (六)广东省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三位(及以上)广东省文物保护委员会相应专业类别的委员对该建设工程方案出具的书面评估;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A4本。

  第七十一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予以许可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本项许可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7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3项设立。

  第七十三条 申请省内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1.经办人为负责人本人的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级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证件复印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1.为考级机构自行编写 2.已取得出版社出版号的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材料(拟聘请考官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填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申请书》有关表格,将相应变更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申请书》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办理期限为自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对批准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发件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七十六条 本项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108项设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国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

  第七十八条 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复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章程(原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原件);
  (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原件);
  (七)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七十九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填写《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有关表格,将相应变更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办理期限为自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后,对批准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发件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八十条 本项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5项设立。

  第八十一条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五)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及上级部门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按条件准予许可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十四条 本项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7项设立。

  第八十五条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五)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八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合资、合作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内地投资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八十七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及上级部门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按条件准予许可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十八条 本项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110项设立。

  第八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影放映的布局与规划;
  (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三)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相关放映设备清单(1.3K、0.8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出具国家广电总局认定证书复印件,2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需提供数字证书和序列号。各电影院线公司要将所属数字影院(厅)安装使用的1.3K和2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于使用前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胶片放映设备需提供广东广播电视协会电影专业委员会检测报告);
  (六)《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电影放映单位章程(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不动产权利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书,租赁场地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十一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自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第九十二条 本项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6项设立。

  第九十三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器材设备;
  (三)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十四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四)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按第九十六条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材料为A4幅面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九十六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作出后,对批准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发件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九十七条 本项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98项设立。

  第九十八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有符合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器材设备;
  (四)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个人简历、经台湾地区公证认证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相关证明材料;
  (五)董事长由内地代表担任,并且内地代表在董事会中居多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百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按第一百零一条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材料为A4幅面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作出后,对批准许可的,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发件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一百零二条 本项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

  第一百零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一百零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筹备计划(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五)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一百零五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须经其所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及上级部门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按条件可以转报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转报给上级部门;不予转报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 本项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合并以及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设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设备场地、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内容(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筹备计划(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一百零九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可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须经其所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就申请的事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上提交全部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预审人员预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上传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把符合受理条件的纸质材料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驻点,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及上级部门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按条件可以转报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转报给上级部门;不予转报的,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