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知〔2018〕73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现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29日
2018年6月29日
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培育目的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培育内容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的支柱行业的骨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培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加强企业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四)引导企业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拥有量和质量。
(五)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不断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
(六)引导企业研究和运用专利战略,把专利战略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开拓市场和提高经营效益方面的作用。
(八)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确保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专利技术实施、培训和奖励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扶持措施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项目参加各级专利奖评选;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项目列入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
(三)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优先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市各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五)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照最新《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领导分管。
(二)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企业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总数3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20件以上。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申报及考核程序
企业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和考核。打开网络浏览器,输入http://ywgl.zhcz.gov.cn(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登录后--点击“填写申请书”--点击“新增项目申请”--点击“珠海市”,在科工信局下面选择“创新驱动专项(科技类)”,按有关提示进行操作(新申报企业选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项目”,考核企业选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考核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网上申报和考核时间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六、认定及考核
(一)企业在珠海市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提交申报后,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初审合格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认定和考核程序接受市知识产权局机关党委的监督。
(三)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四)市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讨论确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和通过考核企业名单并公示。认定企业名单确定后,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批准文件,并向被确定企业颁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五)市知识产权局每3年组织一次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成绩合格的保留“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称号;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或取消“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后,五年内不受理该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申请。
(七)近两年有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或有行政、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五年内不受理该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申请。
(八)没按规定时间提交考核资料的企业,取消“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五年内不受理该企业重新申报认定的申请。
七、附则
本方案由珠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