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发文字号:粤商务贸字[2014]6号
- 公布日期:2014.08.01
- 施行日期:2014.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商务贸字[2014]6号 2014年8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通过培育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加快形成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制定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与申报程序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我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200家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6.海关评级A类及以上,出口退税评级B类及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三)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3项,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上年度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4.银行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5.海关通关、出口退税记录良好,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及以上。
6.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每年可向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径向省商务厅申报。经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评定并公示后,确认为“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商务厅保留取消试点资格的权利。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财政扶持措施.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融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省财政新增安排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对珠三角地区年出口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粤东西北地区符合申报条件并经省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达到一定出口规模的,再给予资金奖励。
(二)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海关优先选择作为便捷通关试点,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提供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较低的查验率,对仅涉及通关单问题的出口货物实行分类处置、从轻处罚。
(三)出口退税便利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优先办理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四)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实施直报通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监管机制。
(五)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在境外开展的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出口。
(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打造融合基础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线上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出口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现有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进一步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拓展增值服务内容;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建立线上平台,逐步由传统的线下接单向线上服务转变,扩大对中小微企业服务范围。
(七)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给予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融资及息费优惠。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提高资助比例,扩大资助范围。适当下调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
三、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参与的促进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联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并定期通报信息。各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服务力度.各市对当地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建立台账服务制度,并对台账企业采取挂点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力促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壮大。
(三)规范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增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