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中小企[2005]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下同)发展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市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采用评审制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强”、“百优”民营企业奖励和扶持发展;
  (四)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六)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建设;
  (七)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编制;
  (八)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发放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部署、要求和目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联合下达“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
  各区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资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的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并已付诸实施的。
  (三)申报“十强”、“百优”民营企业扶持发展项目的,必须是经市政府认定的“十强”、“百优”民营企业。 “十强”、“百优”民营企业补贴主要用于质量体系认证、设备购置、国内市场开拓、企业整体形象策划宣传等方面支出。
  (四)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的, 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备承担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提供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列入市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企业范围。
  (六)申报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列入市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名单,并提供工作方案。
  (七)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而举办的其它各项活动,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每个担保机构按其担保额度和代偿损失,年补助或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担保贷款企业按其贷款额度和已支付的担保费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每个机构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强”民营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 0万元奖励;“十强”、“百优”民营企业当年实施的项目按其支出额度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市级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并积极争取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每个机构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每个机构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示范区年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示范镇年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专项用于“示范区、镇”项目建设。


  第十条 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程序:
  1.市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区经贸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各项目承担企业申报。
  2.各区经贸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各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市中小企业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申请表》,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下同)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表》;市中小企业局领导班子会议对上报项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十强”、“百优”民营企业扶持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示范区、镇”建设项目的程序:
  1.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布置各区经贸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
  2.各区经贸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后,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市中小企业局领导班子会议对上报项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整体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2.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可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3.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可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市中小企业局。
  4.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编制资金使用决算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本条 以上各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但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十九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