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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5〕2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2015年10月15日

  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由政府制定、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每人每月的社会救济标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其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和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相适应;

  (三)动态调整、迅速响应。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启动、测算和上报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按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低保金及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金。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并做好核算与拨付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启动、测算和上报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负责定期对本市低收入居民基本食品结构进行抽样调查及统计,并编制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统计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支出情况和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情况等的相关数据,按月提供给市民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结合省民政厅公布的每年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综合评估确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的;

  (二)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


  第八条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应依据有关数据,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

  (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由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基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基本低保标准)。

  1. 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低收入居民食品支出统计数据,确定低收入居民每月人均食品必需支出(F)。

  2.利用“马丁法”公式计算基本低保标准(LLS):

  LLS=EXP(5.358+0.00313F)

  (二)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情况,确定平均调整系数(T):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X):

  X=(本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2.最低工资系数(G):

  G=(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0%

  3.确定调整系数(T):

  T=1+(X+G)÷2×80%

  (三)测算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标准(TLLS):

  TLLS=LLS×T

  (四)测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省民政厅公布的每年度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的,按测算标准确定,低于的按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确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复审;应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一)国家、省、市政府要求进行调整的;

  (二)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显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方法向有关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一)当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连续3个月达到4%(含4%)以上或连续2个月达到8%(含8%)以上;

  (二)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10%(含10%)以上。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一)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连续3个月低于4%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低于10%;

  (二)在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半年内,低收入居民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仍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所增加的收入范围内的;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月。


  第十三条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根据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统计数据,确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发放对象和发放时间;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方案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联合印发通知,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余额出现不足,所缺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加强舆论宣传,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和时间,公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和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透露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及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标准。违反本规定,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