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交发〔2013〕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9〕153号)和《惠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12项专题实施细则及3个配套文件》(惠府办〔2012〕28号)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建立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订了《惠州市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经十一届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反映。
联系人:许峰,联系电话:2829332(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6日
惠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6日
惠州市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完善农村客运服务均等化工作,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落实建设、养护管理主体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省政府《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粤府〔2009〕153号)和《惠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12项专题实施细则及3个配套文件》(惠府办〔2012〕28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站、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和农村客运途经的沿线行政村内,为客运班车停靠及旅客乘车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农村(乡镇)客运站和农村客运候车亭。 农村客运站、亭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县(区)政府对农村客运站、亭服务均等化工作负有主导职责,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站、亭的规划、组织建设、验收、管理和维护监督工作。农村客运站、亭拟用地范围应选在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由政府牵头,组织和协调财政、公安、国土、安监、农业、税务、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客运站建设应与乡镇的经济发展、交通需求、客流量相适应,可依照实际规划建设等级客运站、简易站和招呼站。 为维持农村客运站、亭的正常使用,确保农村群众出行需要,由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农村客运站每年1.5万元的补助资金,作为农村客运站的基本维修管理费用,同时鼓励社会各方资金投入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和管理,可采取股份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每个农村客运候车亭每年0.0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作为农村客运候车亭的管理和养护经费,不足部分可采取与企业以商业化合作等方式筹措解决。使用农村客运候车亭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内容及形式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限定,并由双方以合同方式予以确认。 全市具备通客车条件的行政村,应按照一村一亭、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批建设候车亭。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一个发车位或港湾式停车位供客车短暂停留。来往双向客流量较多的行政村,可对向设立两个候车亭。 农村客运候车亭选址应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及当地乡镇政府联合实地踏勘,选址除遵循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外,应综合考虑设置在行政村村口、公路交叉口等客流集中、方便群众安全乘车以及客车停靠地段安全条件等因素。 农村客运候车亭的设计应当美观实用、安全可靠,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颜色,并体现地方风貌特色。 农村客运站、亭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应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农村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和遵守国家客运站建设行业标准,简易站以上客运站的站级评定应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站、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客运候车亭经所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逐一移交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维护管养。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具体制定辖区农村客运候车亭管理、维护实施方案,落实属地管理和养护职能,维护好农村客运候车亭,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候车亭的日常巡查,确保候车亭整洁、美观、安全、规范。 农村客运招呼站及候车亭的标识标志须统一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广东农村客运标识设计”规范的要求制作和使用。农村客运候车亭标识须标明客运线路起讫点、发班时间及班次、投诉咨询电话等有关信息,便于乘客候车。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客运候车亭,以张贴标语、印刷宣传口号等形式,加强农村政策、交通运输法规、文明乘车等公益方面的宣传教育。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农村客运站、亭的建档、归档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设计、立项、建设、验收、等级评定、经费补助、维护记录等有关资料,做到一站一档,一亭一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客运候车亭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农村客运候车亭;
(二)在农村客运候车亭范围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晾晒衣物、停放各种车辆等改变候车亭用途的行为;
(三)其他影响农村客运候车亭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对损毁、遮盖、侵占农村客运候车亭等违法行为,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农村客运候车亭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农村客运候车亭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地方公路养护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客运候车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保洁、清理,如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其它妨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排除障碍。 对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