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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档〔2012〕57号)



各区、县级市档案局(馆):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法函〔2012〕32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是指在档案工作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事项。
  市、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合理性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权限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利用、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第七条 利用、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1999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2007年7月27日)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利用、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开放的档案,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申请人应选择审批结果的送达方式);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明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部门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十条 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于利用、公布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申请,准予许可;否则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中所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部门可以依法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非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非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非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非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非行政许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非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非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非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非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权限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裁决。

  第十六条 行政裁决,是指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的裁决。

  第十七条 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的裁决的法定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2007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九条 申请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的裁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裁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二)裁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裁决部门针对异议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理,并形成调查审理结果;
  (四)裁决部门根据调查审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行政裁决事项申请表(申请人应选择裁决结果的送达方式);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明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进行裁决,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裁决部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裁决部门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二十二条 裁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档案定义以及进馆范围,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进行裁决。

  第二十三条 裁决通知书根据申请人在《行政裁决事项申请表》中所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粤档[1996]17号)规定的权限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的评审的法定依据:《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粤档[1996]17号)第十七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细则,全省各级机关要广泛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活动,具体办法及标准由省档案局另行制定”;《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粤档[1996]17号)第三部分第三项第四点“评审发证”。省、市、县(区、市)直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评审发证工作,由省、市、县(区、市)三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由相应级别的评审组分别进

  第二十六条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分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按《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审。评审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其中: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5分,省一级总分不低于80分,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3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广州市辖区内或广州市驻外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机关)实行了档案综合管理的,都可以申报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

  第二十八条 申报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达标申请函;
  (二)达标工作自检情况汇报;
  (三)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四)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五)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自检及考核评分表;
  (六)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评审部门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评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机关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三十条 自受理之日起,评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现场评审。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评为相应级别的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单位;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将达标单位评审意见报评审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送达申报单位,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粤档发[1998]21号)规定的权限对本市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本市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的法定依据:《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粤档发[1998]21号)第六条“复查工作由省档案局委托各市档案局组织进行,也可由市档案局委托达标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档案局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自达标等级核准之日起满3年后均需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 复查结果分为:确认原有等级;限期整改后确认原有等级;取消原有等级。

  第三十六条 复查部门确定复查单位后,提前15日将《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通知书》送达复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复查单位向复查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查自检情况汇报;
  (二)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三)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第三十八条 复查单位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复查部门给予受理。复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复查对象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三十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复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组现场复查。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没有出现滑坡的,确认原有等级;档案综合管理工作出现滑坡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标准的仍确认原等级;如到期仍无改进,则取消原有等级。

  第四十条 复查组将复查结果报复查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复查单位,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粤档发[2011]24号)规定的权限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进行测评。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的法定依据:《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粤档发[2011]24号)第九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的测评,以及全省辖区内申报一级企业的测评。各地级以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二、三级企业的测评;并可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的预评”。第十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规范测评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四年自愿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五年、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测评组织单位在获证企业申请后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等级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广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按其资产关系全资所属或控股的企业,可以申报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

  第四十四条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结果按从高到低原则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六个等级。规范测评按先测等级,后评等次的方式进行。首先按企业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用房的配备情况测定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在测定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评出等次,分甲、乙二等。一级企业,总分7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8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二级企业,总分6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7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三级企业,总分5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6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等次总分达不到相应级别的,需降低级别应用测评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申报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评申请函;
  (二)测评自检情况汇报;
  (三)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四)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五)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评分表;
  (六)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 申报企业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测评部门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测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四十七条 自受理之日起,测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测评组现场测评。对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授予相应的规范等级;对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授予等级(等次)或中止测评。

  第四十八条 测评组将测评意见报测评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报企业,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州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办法》(穗档[2012]11号)规定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第五十条 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进行年度评估的法定依据:《广东省省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办法》(粤档发[2011]6号)第二点“评估活动重点考核各单位上一评估年度至当年的档案工作情况,同时结合每一年度省档案局提出的新要求、布置的新工作”;《广州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办法》(穗档[2012]11号)第三点“评估工作以现行的《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和《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为主要依据,结合评估年度期间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等内容进行”。

  第五十一条 市直单位均须按规定要求定期接受档案工作年度评估。

  第五十二条 年度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向评估部门报送当年受检单位,评估部门予以确认。

  第五十四条 评估单位进行自评后,于10月20日前向评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估申请函;
  (二)自评情况汇报;
  (三)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四)广州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 评估单位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评估部门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评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评估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五十六条 评估申请受理后,评估部门在11月30日前组成评估组现场评估。对达到《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等级质量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给予相应等级确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标准的给予相应等级确认,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依据《档案法》进行执法检查,并取消其原已获得的档案目标管理等级。

  第五十七条 评估组将评估意见报评估部门审核批准,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受检单位,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八条 市、涉农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号公告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档案局1997年11月20日)等法规和规定的权限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 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的法定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号公告 2007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档案局 1997年11月20日)第七条第二款“考评、审批与发证。合格级、省二级和省一级由各县(市)档案局负责组织考评、审批和

  第六十条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可申报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评审。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合格级的条件是:有领导分管、有人员具体管、有管理制度、有档案装具、有档案实体、有基本检索工具。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认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其中: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0分,省一级总分不低于75分,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0分。

  第六十二条 申请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达标申请函;
  (二)达标自检情况汇报;
  (三)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四)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六)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目标管理认定申报表。

  第六十三条 递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评审部门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评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六十四条 自受理之日起,评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现场评审。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十五条 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评审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申报单位,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定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实时对本规定进行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