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告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告
自2016年11月1日起,汕头市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现就相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是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我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申请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1
特此通告。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