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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批复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3.11.26
  • 施行日期:1993.11.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批复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完毕,经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修改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审批和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应提前三十日分别向原审批和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