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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粤府〔1986〕168号
  • 公布日期:1986.12.31
  • 施行日期:1987.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986年12月31日 粤府[1986]168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6月1日至30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


 动

 车
 


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13 ̄30座位每辆
31座位以上每辆
 240元
 280元
 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乘人机动三轮车
载货机动三轮车
营运拖拉机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按净吨位每吨
 每  辆
按载重吨位每吨
按载重吨位每吨
 每  辆
 每  辆
  60元
  60元
  60元
  30元
  48元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收

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
匹马力以下(含50C、
2.5匹马力),减半征收
 非
 机
 动
 车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
自行车
 每  辆
 每  辆
 每  辆
 
  12元
  18元
  4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
行车辆


  附:
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

 动
 船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吨
5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10,000吨
10,001吨以上
每吨1.2元
每吨1.6元
每吨2.2元
每吨3.2元
每吨4.2元
每吨5.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非
 机
 动
 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每吨0.6元
每吨0.8元
每吨1.0元
每吨1.2元
每吨1.4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