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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卫家庭〔2018〕5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2日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以下简称“四项制度”)资金按时、准确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四项制度”资金的预算、调(划)拨、发放和清算。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报市本级分担的“四项制度”经费预算;组织市本级资金清算;开展市本级分担资金使用情况督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四项制度”资金预算编制和清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四项制度”市级财政分担经费预(清)算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本级分担的“四项制度”资金预算,按资金管理程序及时转移支付各区;负责审核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编制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经费预算,并协助做好“四项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四项制度”资金预算、审核本区所属财政供养单位编制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经费预算,并做好“四项制度”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申请,及时下达预算资金额度、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协助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四项制度”资金的清算。
  第六条 代发机构主要职责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代发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奖励金。负责归集各区财政划拨市社保“财政代发专项基金账户”的代发资金,定期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收、付、结余的对账信息;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代发名单和金额,将奖励金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结果反馈市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做好年度代发资金的清算。
  (二)受委托承担奖励扶助金发放的金融机构按照协议设立代发资金归集账户,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发放名单和金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并在发放完毕后三天内将当月发放结果反馈委托方;做好每月代发资金的结算和年度代发资金的清算。
  第七条 承担集中清算职能的代发金融机构应设立代发资金归集账户并建立分户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发放名单和金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并在发放完毕后三天内(最晚不得迟于发放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将当月发放结果反馈委托方;做好每月代发资金的结算和年度代发资金的清算。


  第八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7〕157号)精神,“四项制度”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口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
  (一)“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中的纯二女及无子女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即市本级财政与越秀、荔湾、海珠、***按5:5比例负担,与天河、番禺、花都按4:6比例负担,与增城按6:4比例负担,与从化按8:2比例负担,黄埔区、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其他人员,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由各区财政全额负担。
  (三)“四项制度”奖励扶助金各区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每年4月前,根据上年资金清算情况、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计次年新增人数,结合奖励扶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完成次年“四项制度”预算编制,会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盖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区上报的预算情况编制全市次年“四项制度”市本级补助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了解奖励扶助金预算执行情况,当年资金预算不足时,需及时调整,由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市级财政预算不足时,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意,于次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并清算给区财政。
  第十一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上年度“四项制度”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卫生计生委。清算应包括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代发机构结余情况和市、区财政资金结余情况,上年度结余资金于次年进行清算。对中央、省年中资金补助的项目,清算时应先冲抵中央、省的资金补助后再按市、区资金分担比例清算。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区上报的清算情况,完成市本级上年度补助经费的清算数据统计,会市财政局意见后于 1 月 30 日 前 报省卫生计生委。
  市社保中心应协助提供全市账户每月收、支和结余情况,代发机构(包括承担集中清算职能的代发机构)应依代发协议配合提供相应清算数据,协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四项制度”市本级负担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转移支付各区。
  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归集本级配套资金并配合区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 通过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区,应确保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财政代发专项基金账户”有不少于3个月的本区所需资金额度,以保障按月奖励的正常进行。
  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下一季度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确保本区资金在“财政代发专项基金账户”中余额充足。
  市社保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二个工作日)完成当月代发资金的发放和结果反馈,对已接收代发台帐但因特殊情况当月无法发放到账的,由所属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指引对象进行处理,对象消除影响发放到账的因素后由所属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落实补拨。
  第十四条 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由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在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二个工作日)前将发放名单和金额交至代发机构。代发机构应当在25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结果反馈委托方。区财政部门配合及时将待发资金足额划拨至代发机构。
  第十五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由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受托代发机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财教〔2009〕80号)同时作废。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