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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粤建房字[1998]第104号 1998年8月26日)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也发展很快,各地陆续成立了一批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对促进我省商品房及其它房屋出售、出租,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起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及其它房屋出售、出租业务,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年底前,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具备规定的条件,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中不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信誉好的,经清理后发给省建委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各市清理结束后将予以保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省建委《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8]078号)表三要求填写送省建委房地产业处备案。
  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代售、代租房屋地点悬挂资格证书。
  三、对清理后予以保留和今后新批准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经纪人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评定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有1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有10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有6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年以上;
  (4)从业以来没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新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有3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并暂不定级。开展业务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资格等级。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人员,由省建委或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格等级允许代理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级经纪机构可允许代理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二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三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不定级的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依法与委托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格等级、取消经纪资格等处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