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发文字号:穗文广新规字〔2018〕7号
- 公布日期:2018.08.08
- 施行日期:2018.08.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8〕7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8日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对涉案场所及物品实施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暂时性控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法定依据,不得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强制措施。涉案场所及物品已被其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批准。若不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办案人员必须向负责人电话汇报并请示,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强制措施,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按不同情况,使用下列强制措施文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二)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使用《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
强制措施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四)对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
(六)作出强制措施的机关、日期并盖章。
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后,才可组织实施强制措施。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经查,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应立即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实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需进行鉴定的,经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立即解除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截留、私分和损坏。
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行政过错的,依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序号 | 强制 | 强制 事项 | 强制 依据 | 具体规定 | 强制 条件 | 强制程序 | 办理时限 | 实施机构 |
1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 |
《出版管理条例》
|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 |
《出版管理条例》 |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3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4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 押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5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6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7 | 行政强制措施 | 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1.实施前须向总队领导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清单;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7日 | 实施机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