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后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后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外经贸管函〔2012〕76号)



佛山市外经贸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佛外经贸发字〔2012〕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1〕247号)规定,对已经按规定进行公示后仍未进行信息核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应在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置为无效,撤销其备案登记。同时通报当地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二、对已被置为无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需继续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程序是:由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复印件,并交回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机关可在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置为有效,并打印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对已被置为无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可给予办理。对已被置为无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存在办理变更手续问题。

  四、持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已被置为无效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外贸经营资格的,按上述第二条执行。
  此复。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