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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


惠州市信息产业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
(惠信局〔2009〕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惠州市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根据《惠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建设实施办法》(惠府令第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我市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市直机关单位。惠州市信息产业局总体负责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估、实施协调、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经费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应先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技评估。
  第五条 为了提高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估的效率和水平,保障财政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对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概况表》(附件1)、《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建议书》(提纲见附件2),于每年的9月15日前提交市信息产业局。
  第六条 提交市信息产业局进行技术评估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应用互联互通、安全政务专网的技术架构要求;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政务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评估会进行初步论证、评估。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于每年10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评估会,对通过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评估,市信息产业局应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梳理、综合,提出评估意见。市信息产业局对项目的评估意见作为次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申请立项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市信息产业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估。
  第九条 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时,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重点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应用效益等内容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条 对通过市信息产业局评估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立项并属财政资金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项目的详细建设方案并提交给市信息产业局,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评估。市信息产业局对项目的评估意见作为市财政局把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公司。凡财政性资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或软件开发项目,应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须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时就参与项目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完成采购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建设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应于每个月10日前)填写《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财政局、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重要性和影响力等因素,将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两类(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在技术评估时予以明确)。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情况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大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市信息产业局及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惠州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包含验收方案)、《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惠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给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余额。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市信息资源开发的规范,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对市直机关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市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通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并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规范,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法人、空间地理、人口、宏观经济数据等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信息产业局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必须列明业务信息资源目录及用户帐号权限信息目录,以便列入惠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公开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市信息中心资源,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一站通”信息公开和发布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各级政府机关都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项目建设单位的新建办公自动化系统(OA)要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问政平台”、“惠民在线”、“广纳贤言”等政民互动栏目的互联互通,接受公众意见和情况反映,做好宣传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牵头加强开发利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信用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的信息资源,整合相关资源,逐步实现向城市和农村居民提供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民政福利、婚姻登记、信用评估、空间地理、气象信息、农贸市场信息、灾害防治等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应用成效组织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鼓励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需要市财政安排维护经费的,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调查评估情况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信息产业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 州 市 监 察 局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概况表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密级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E-MAIL

E-MAIL

投资总金额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序号

分项目名称

项目概述

投资金额

1

2

3

4

项目进度计 划

招标时间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验收时间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市信   息产   业局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领导: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密级:
  编号:

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建议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至   年  月
惠州市信息产业局编制

提  纲

  一、单位基本情况(机构职能、人员编制、信息化建设情况、现有设备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具体需求分析、国内同类型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三、项目的建设目标
  四、项目的建设内容(总体设计、建设任务、用户帐号权限信息目录、业务信息资源目录等)
  五、项目的建设意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六、采用的技术与规范(技术路线、技术架构、主要技术产品)
  七、投资概算(如需购买硬件设备,请在此项附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数量、价格、功能要求等,列出设备分项价格和总价等内容。)
  并注明技术参数)
  八、实施计划
  九、其它参考资料(国家、省的有关文件,或项目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填写说明:
  1、本建议书的编号由惠州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编排,密级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
  2、建议书一式二份提交惠州市信息产业局。
  3、如果提交的是供初步技术评估的项目技术建议书,可对第四、五、六、七项提出初步的设计方案,如果提交的是项目的详细建设方案,则必须对以上所有项予以详细设计和描述。
  附件3:
  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项目   编号

分项目   名 称

合同   编号

合同规定的项目进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项目进展情况:

现阶段的主要存在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意见:


  附件4:
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项目起止时间
  四、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财政安排资金和自筹资金)
  六、已实现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存在的问题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