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卫〔2013〕5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广州医科大学: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穗卫科〔2013〕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按照《实施方案》在市属和区(县级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遴选的12个市级医学重点学科。
二、补助标准
建设周期内,市财政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实施定额资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少于财政补助经费2倍的比例安排单位建设经费,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三、支出范围
财政补助经费和单位建设经费在建设周期内实行统筹使用,用于与开展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一)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本学科科研项目、临床和预防服务所需的人才引进、国内外进修培训(此项资金来源只能由单位建设经费安排)、研究生培养、设立特聘专家岗位、外聘技术顾问和指导等支出。
(二)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支出:指本学科医学成果的规范化管理及转化应用、推广临床适宜诊疗新技术与新方法、项目论证评审与验收等支出。
(三)科研设备支出:指开展本学科科研项目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支出(原则上此项支出由单位建设经费安排。如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周期内不得超过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费用支出:指开展本学科科研项目过程中需要发生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差旅、会议、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专家咨询和管理等支出。具体按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8〕46号)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和购置与本学科科研工作无关的设备等方面支出。
四、管理要求
(一)财政补助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在建设周期内,市卫生局根据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建设单位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安排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位经费预算中单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专项,建立项目明细账目,实施专项核算,专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市卫生局提交项目专项经费绩效评估报告。市卫生局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限期内整改。对违规使用项目专项经费未按期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视违规情况相应调减该项目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
(三)凡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四)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商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