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梅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7〕69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8日
梅州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 字号 | 印发 日期 | 简要说明 | ||||||||||
保留规范性文件 | ||||||||||||||
1 | 关于调整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的通知 | 梅市府[1999]37号 | 1999年11月12日 | 上级调整提高抚恤补助资金需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按照2:8的比例负担,是我市落实地方经费的依据 | ||||||||||
2 | 关于加强梅州城区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 | 梅市府[2000]6号 | 2000年2月22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市级出台此规定是对上级文件的贯彻落实 | ||||||||||
3 | 印发梅州市军供站保障过往部队膳食供应工作应急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01]53号 | 2001年7月12日 | 拟保留。该文是梅州市军供站制定年度应急保障方案的依据。 | ||||||||||
4 | 印发《梅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3]63号 | 2003年8月28日 | 鉴于目前我市经济状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要求,拟作保留不修改 | ||||||||||
5 |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3]31号 | 2003年9月10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且是对上级文件的具体落实 | ||||||||||
6 | 关于印发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的通知 | 梅市府[2005]28号 | 2005年9月13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是对中央、省文件的具体落实 | ||||||||||
7 |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8]9号 | 2008年2月2日 | 该文件规定有市级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负担比例,继续执行 | ||||||||||
8 | 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8]25号 | 2008年5月4日 | 该文件规定有市级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负担比例,继续执行 | ||||||||||
9 | 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0]50号 | 2010年4月19日 | 适用,目前还未制定新的政策规定 | ||||||||||
10 | 关于印发梅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10]51号 | 2010年9月21日 | 适用。该文是我市落实部分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政策规定,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 ||||||||||
11 | 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10]64号 | 2010年11月29日 | 适用,目前还未制定新的政策规定 | ||||||||||
12 | 关于印发梅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10]65号 | 2010年11月29日 | 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今后仍将实施该文件 | ||||||||||
13 | 关于印发梅州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1]31号 | 2011年5月27日 | 依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理顺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 ||||||||||
14 | 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 梅市府[2011]46号 | 2011年11月29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市级出台此意见是对省文件的贯彻落实 | ||||||||||
15 |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1]67号 | 2011年12月20日 | 该文件规定有市级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负担比例,继续执行 | ||||||||||
16 | 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梅市府办[2011]68号 | 2011年12月26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20号),且是对中央、省文件的具体落实 | ||||||||||
17 | 关于建立梅州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 梅市府办 〔2012〕17号 | 2012年5月6日 |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民办函〔2009〕151号)、《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补(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0〕111号)和《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拟作保留,针对目前我市经济状况等现实问题,拟作保留不修改 | ||||||||||
18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客家寿星奖”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3]51号 | 2013年8月16日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要求,敬老月(重阳节)为全市百岁老人发放寿星奖,体现了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心和关怀,拟作保留不修改 | ||||||||||
19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5]19号 | 2015年6月25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且是对省文件的具体落实 | ||||||||||
20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5]44号 | 2015年11月30日 | 符合现行文件依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是对省文件的具体落实 | ||||||||||
21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16]43号 | 2016年5月3日 | 现行烈士评定市级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继续执行 | ||||||||||
22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梅市府函[2016]141号 | 2016年9月13日 | 根据《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制定的贯彻落实政策文本,正在执行 | ||||||||||
23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社区(村)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16]142号 | 2016年12月26日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村)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6]510号,正在执行,继续有效) | ||||||||||
24 | 关于进一步加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力度的意见 | 梅市民字[2012]20号 | 2012年3月12日 |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 ||||||||||
25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86号 | 2013.年7月4日 | 《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 | ||||||||||
26 | 印发《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5]32号 | 2015年8月3日 |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 | ||||||||||
27 |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16号 | 2016.年5月3日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6]50号) | ||||||||||
28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70号 | 2016.年11月30日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25号) | ||||||||||
29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91号 | 2017年11月14日 | 有效期5年 | ||||||||||
30 | 关于加强梅州市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9]143号 | 2009年9月21日 | 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今后仍将实施该文件 | ||||||||||
31 | 关于印发《“浓情系银龄 孝行暧天下”梅州市嘉应社会组织中心倡议全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28号 | 2016年6月14日 |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厅、省老龄办、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关于印发<“浓情系银龄 孝行暖填写”广东百家社会组织倡议参与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拟保留 | ||||||||||
32 | 市民政 财政 老龄办转发省民政 财政 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44号 | 2016年8月15日 |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6〕57号)精神,拟作保留 | ||||||||||
33 | 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1〕47号 | 2011年5月20日 | 正在实施中 | ||||||||||
34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75号 | 2017年9月15日 | 正在实施中 | ||||||||||
35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71号 | 2013年5月31日 | 2013年度执行的梅州市低保最低标准 | ||||||||||
36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省属驻梅单位和蕉华管理区低保管理体制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93号 | 2013年7月12日 | 规范我市低保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 | ||||||||||
37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4]21号 | 2014年5月21日 | 2014年度执行的梅州市低保最低标准 | ||||||||||
38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5]14号 | 2015年4月16日 | 2015年度执行的梅州市低保最低标准 | ||||||||||
39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6]20号 | 2016年5月20日 | 2016年度执行的梅州市低保五保最低标准 | ||||||||||
40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梅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35号 | 2017年5月12日 | 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
41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42号 | 2017年5月22日 | 执行时间为2017年 | ||||||||||
42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99号 | 2017年12月5日 | 通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失效规范性文件 | ||||||||||||||
1 | 关于印发五华县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 梅市府办[1998]51号 | 1998年11月21日 | 通知为五华县当时经验,后期全市进行规范。2010年《梅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中明确未安置工作的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助的规定;2015年市人社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已印发《梅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明确了就业安置的办法 | ||||||||||
2 | 印发《梅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2003]19号 | 2003年5月26日 | 该文件出台后,省政府已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该文已对自谋职业已有明确规定 | ||||||||||
3 | 关于做好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0]77号 | 2010年8月13日 | 2015年市政府、梅州军分区已印发《梅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 | ||||||||||
4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16]10号 | 2016年1月 | 1名符合市直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已经办结 | ||||||||||
5 | 关于在全市开展在职、失业、下岗、待岗和离退休困难人员生活状况调查的通知 | 梅市府办[1998]8号 | 1998年2月24日 |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 ||||||||||
6 | 转发市双拥办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梅市府办〔1998〕57号 | 1998年12月28日 | 全省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已于2000年结束 | ||||||||||
7 | 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1999]12号 | 1999年4月2日 | 与当前工作殡葬改革要求不符 | ||||||||||
8 | 关于加大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力度的通知 | 梅市府办[1999]36号 | 1999年11月18日 | 与当前工作殡葬改革要求不符 | ||||||||||
9 | 关于印发《梅州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办[1999]27号 | 1999年7月28日 | 适用期已过。每个殡葬管理五年规划将配套一个考核办法 | ||||||||||
10 | 关于继续加大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力度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00]4号 | 2000年2月22日 | 任务已完成 | ||||||||||
11 | 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00]78号 | 2000年10月20日 | 2001年已完成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 ||||||||||
12 | 关于印发《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1]68号 | 2001年11月29日 | 适用期已过,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13 | 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4]1号 | 2004年1月8日 |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 ||||||||||
1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5]30号 | 2005年4月15日 | 此文件是针对“十五”时期的工作要求,现在是“十三五”时期,适用期已过 | ||||||||||
15 | 印发关于做我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5]62号 | 2005年9月24日 |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 ||||||||||
16 |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 梅市府办明电[2006]18号 | 2006年1月27日 | 适用期已过。此文件是针对“十五”时期的工作要求,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17 |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 梅市府[2007]4号 | 2007年1月28日 |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 ||||||||||
18 |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 梅市府办[2007]9号 | 2007年4月2日 | 适用期已过。此文件是针对“十一五”时期的工作要求,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19 | 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2007〕70号 | 2007年12月10日 | 适用期已过 | ||||||||||
20 | 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9]57号 | 2009年6月5日 | 适用期已过。2012年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 ||||||||||
21 | 关于印发S223线梅城秀兰大桥至丙村段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和沿线景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09]58号 | 2009年6月8日 | 任务已完成 | ||||||||||
22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2〕33号 | 2012年8月14日 | 适用期已过 | ||||||||||
23 | 关于印发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6]59号 | 2006年7月5日 | 适用期已过。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24 | 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6]128号 | 2006年12月31日 | 适用期已过。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25 | 关于印发《梅州市殡葬公共设施建设“祥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09]114号 | 2009年7月23日 | 适用期已过。2014年省民政厅已出台《广东省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长青计划”实施方案》。 | ||||||||||
26 | 关于印发梅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1]133号 | 2011年11月23日 | 适用期已过。此文件是针对“十二五”时期的工作要求,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27 | 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二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2]112号 | 2012年8月13日 | 适用期已过。此文件是针对“十二五”时期的工作要求,现在是“十三五”时期。 | ||||||||||
修改规范性文件 | ||||||||||||||
1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梅市府办[2014]39号 | 2014年12月1日 | 文件有效期三年时间即将到期(至2017年12月1日) | ||||||||||
2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困难群体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 梅市府办函〔2015〕102号 | 2015年6月23日 | 2017年,按照上级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0号)文件中,将60-79周岁非困难老人列入了政府统一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进一步扩大了享受政策的老年人范围,拟作修改 | ||||||||||
3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救灾工作应急规程>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7〕86号 | 2017年11月1日 | 2017版市民政局救灾工作应急规程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四个等级的标准等内容作了调整,力求相关指标与内容基本与省级规程保持衔接又切合地方实际。 | ||||||||||
废止规范性文件 | ||||||||||||||
1 |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和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梅市府办[1988]29号 | 1988年6月21日 | 与现行工作实际不符合。国家多次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也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9月1日省政府令160号);我省还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2008年12月1日省政府令126号);2010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梅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上述政策法规中,均对烈军属、残疾军人的优待予以明确 | ||||||||||
2 | 关于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标准问题的通知 | 梅市府[1989]28号 | 1989年5月6日 | 现行生活标准已逐年累加,提高部分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 ||||||||||
3 | 贯彻粤府[1988]122号文件关于重申对革命残废军人优待规定文件的通知 | 梅市府[1989]16号 | 1989年3月21日 | 国家多次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也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9月1日省政府令160号);我省还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2008年12月1日省政府令126号);2010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梅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上述政策法规中,均残疾军人的优待予以明确 | ||||||||||
4 | 关于印发梅州市负责安置城镇退伍和转业志愿兵有关规定的通知 | 梅市府[1991]11号 | 1991年4月4日 | 安置工作已经历两次改革,分别是2003年、2011年 | ||||||||||
5 | 转发省政府关于做好199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梅市府[1996]3号 | 1996年1月23日 | 该文属省政府年度安置文件,每年均下发年度安置文件 | ||||||||||
6 | 印发《梅州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府〔1996〕26号 | 1996年7月8日 |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上级文件《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2017年7月28日)替代 | ||||||||||
7 | 关于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 | 梅市民字[1997]3号 | 1997年 1月16日 | 2012年已出台新的年检办法 | ||||||||||
8 | 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3﹞112号 | 2013年8月14日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灾害救助工作,提高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水平,根据2017年《广东省民政厅救灾工作应急规程》等要求,对2013版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需进行修订,因此废止该规程。 | ||||||||||
9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局梅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2〕27号 | 2012年3月19日 | 新文件《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局梅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民字〔2014〕35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废止。 | ||||||||||
10 |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局梅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梅市民字〔2014〕35号 | 2014年7月23日 | 新文件《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梅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2017年5月12日施行,该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