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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经信〔2016〕150号)



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区县经信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形势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汕经贸〔2009〕70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法制局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0日

  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依照认定条件,成熟一批认定一批。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汕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属地经信部门会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属地经信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评。


  第八条 依据初评结果,通过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在市经信局网站对拟定公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没有异议,认定结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公文形式发布。若有异议,用真实姓名(公民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真实单位名称(请盖公章)并提供确切联系方式和确凿的证明材料,书面向汕头市经信局、汕头市财政局反映。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依据《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国家或省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属地经信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4月20日前报市经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一份)。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局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