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府外[2013]162号
- 公布日期:2013.06.05
- 施行日期:2013.06.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的通知
(深府外〔2013〕16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现予以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2013年6月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服务提供办法
(共1项)
(共1项)
编号 行政服务事项
01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01号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服务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行政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56号,2006年8月3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
向市外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http://www.szfao.gov.cn)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市外办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市外办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市外办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市外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受理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六、提供机关
提供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35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82101386
传 真:82002512
电子信箱:gongkai@szfao.gov.cn
七、提供方式及时限
1.提供方式:市外办直接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服务。
2.时限:市外办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外办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外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外办提供本行政服务后无颁发证件。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外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市外办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十、其他
申请人如认为市外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市外办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外办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认为市外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外办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2002509,传真:82002514,电子邮箱:gongkai@szfao.gov.cn,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邮政编码:518035,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申请人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如认为市外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