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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经贸委、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经贸委、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14〕162号)



各区公安局、经贸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

  《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或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经贸委

广州市安全监管局

广州市工商局

2014年11月3日

  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登记报备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汽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广东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122号)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穗府〔2011〕9号)等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散装汽油销售,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汽油。


  第二条 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进行散装汽油销售。

  企、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生活活动需要,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须持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购买证明方可购买。

  个人因车辆行驶途中燃料耗尽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可拨打交通拯救电话,请求救援。


  第三条 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由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单位购买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散装汽油合理使用证明(注明用途、数量),个人购买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散装汽油合理使用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申请。


  第四条 散装购、销汽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购买证明。

  (二)提交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查验并登记购买人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

  (四)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容器。

  以上材料、容器须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购买。


  第五条 购买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天,过期需重新办理;购买证明单次出具单次使用,不得转让、出售、复制或多次重复使用。


  第六条 加油站须认真履行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公安派出所批准的购买量销售散装汽油,不得私自变更销售数量;

  (二)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盛装容器;

  (三)向购买者提供与所购汽油化学属性一致的一书一签;

  (四)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确保出入口、加油机位、收银台、油库等重点部位的监控设施符合《加油加气站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B44/T1166-2013)的安全防范要求和标准;

  (五)确定治安责任人,负责加油站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六)加油站必须安装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摄像头等软、硬件设施设备。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必须在加油站的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验证,并留存购买现场照片,散装汽油购买销售台帐定期上报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加油站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一)加强员工管理,杜绝内部员工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坚决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引发重大案、事件。

  (二)每个班组确定一名安全员,及时掌握购买散装汽油人员和可疑情况;对未带齐相关手续的可疑人员,应拒绝销售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三)加强经营管理,严禁向塑料桶等非专用油桶提供汽油。


  第八条 经贸、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大散装汽油购、销监管力度。

  (一)公安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加油站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散装汽油销售去向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油站整改。对油站上报的可疑人员及情况,应落实专人跟进核实。

  (二)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散卖汽油的,应列入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整治,并列入不诚信名单管理。

  (三)对存在向塑料桶等非专用油桶供应汽油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因散卖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经贸、工商、安监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