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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 失效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
(2002年3月1日 粤纪发〔2002〕9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举报制度,规范举报工作,鼓励实名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及《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负责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实施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实名举报的反馈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实名举报的内容须有可查性、可核对性;须是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行为。无可查性、可核对性或不具有违纪违法性质的实名举报不予反馈。
  列为不予反馈的实名举报件,须由主办人员提出意见,经信访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常委批准。
  第五条 实名举报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征询举报对象的意见等。
  第六条 实行两次答复制度。负责反馈的机关或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三十天内应向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在接到举报后三个月内应再次向举报人告知对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负责反馈的机关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反馈方式:对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和通讯地址的,采取信函反馈;举报人希望以电话联系的,采取电话反馈;举报人希望面谈的,或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需要当面向举报人解释清楚的,采取当面反馈;对于群众联名举报的,可通过召开该单位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或联名举报的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八条 对人大代表质询的举报件应向有关的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反馈。
  第九条 严格保守秘密,严肃反馈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
  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的情况向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泄露。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的有功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单位内设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