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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2021)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发展改革、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可以依职权或者申请启动用地报批工作。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