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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海法规〔2014〕4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4年8月1日

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以下称“LNG船舶”)在珠海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LNG船舶应当在抵港前72小时(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及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珠海海事局预报抵港时间,抵港前2小时应当向珠海VTS中心报告抵港时间。
  LNG船舶存在可能影响船舶进出港、停泊、作业安全的任何情况,应当在进港前向珠海海事局报告。

  第四条 码头经营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按规定向珠海海事局申请临时交通管制和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珠海港相关港航单位通报。

  第五条 珠海市港口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将LNG船舶进出港调度计划,在LNG船舶抵港前24小时向珠海海事局和珠海港相关港航企业通报。

  第六条 码头经营人应当制定LNG船舶进出港、停泊、作业期间监护工作方案,安排足够的助靠(离)、应急拖船。

  第七条 LNG船舶进出港应当按规定申请引航。
  珠海港引航站应当制定LNG船舶引航工作方案,并在LNG船舶抵港前24小时向珠海海事局报告。

  第八条 LNG船舶进出港航行期间,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5%。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航道和码头港池、前沿停泊水域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且不小于1.0米。

  第九条 LNG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期间,其移动安全区为船舶前后各1海里,左右各450米的水域范围。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其停泊安全区为船舶周围300米的水域范围。
  无关船舶或者人员禁止进入LNG船舶移动安全区、停泊安全区。

  第十条 LNG船舶进出港航行、靠泊操作、装卸作业、在港系泊时,风速、波高、流速、能见度等水文气象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见附件)。
  预报水文气象超过本规定的在港系泊水文气象条件时,已靠泊的LNG船舶应当及时安全驶离码头。

  第十一条 LNG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应当做好紧急时离泊的准备,船艏应当朝向有利于船舶驶离码头的方向。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船上或者岸上发生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LNG船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离泊码头,驶往应急锚地或者其他安全水域。码头经营人应当协助。

  第十二条 LNG船舶在装卸货作业前,船方应当与码头经营人就货物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作业人员必须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和协议逐项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LNG船舶在应急锚地锚泊时,应当保持24小时安全值班,并守听VHF13、16频道。

  第十四条 LNG船舶发生货物泄漏、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珠海海事局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应急锚地,是指专门设置给LNG船舶在港期间应急时使用的锚地。
  (二)安全区,是指为了保障LNG船舶航行、停泊安全而设置的,以LNG船舶为中心的一个区域,包括移动安全区、停泊安全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作业水文气象条件

序号

作业阶段

允许风速(m/s)

允许波高(m)

能见度(m)

流速(m/s)

横浪H4%

顺浪H4%

横流

顺流

1

进出港航行

≤15

≤2.0

≤3.0

≥2000

<1.5

≤2.5

2

靠泊操作

≤15

≤1.2

≤1.5

_

<0.5

<1.0

3

装卸作业

≤15

≤1.2

≤1.5

_

<1.0

<2.0

4

在港系泊

≤20

≤1.5

<2.0

_

≤1.0

<2.0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