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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越府办规〔2019〕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独具特色的国际一流城市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越秀区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24号)以及《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N”个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领域及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扶持的体育产业以2019年国家体育总局研制,国家统计局审核,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为依据,重点扶持:

  (一)体育企业的地区总部;

  (二)体育赛事运营机构;

  (三)体育经纪人企业;

  (四)体育创业园、孵化器;

  (五)电子竞技企业、协会等。

  扶持对象要求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支持落户奖】

  (一)加大体育龙头企业的引进力度,在2019年(含)以后落户越秀区,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体育企业,可给予以下扶持:

  1.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经评估认定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3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分别扶持20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换算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扶持,最高可扶持500万元。

  以上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扶持经费均分三年支付。

  (二)为充分发挥越秀区体育运动项目协会的作用,对服务于越秀区的体育产业、已依法登记注册、按章程开展活动且办公地点在越秀区的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其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部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扶持,扶持经费分三年支付。

  (三)对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体育企业(项目),或由冠军运动员创办的企业的体育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给予招商中介扶持:

  1.新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根据冠军运动员所获得赛事级别,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该引进落户中介机构当年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招商扶持;

  2.所引进企业第二年对越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达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该引进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再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持。


  第四条 【项目扶持奖】

  (一)对已在越秀区落户注册的体育运动项目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作为参赛主体,获得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国家体育总局、省级体育部门等主办的官方竞技赛事奖项的,世界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亚洲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国家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赛事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扶持。

  (二)对已在越秀区落户注册的电竞俱乐部等作为参赛主体,参加奖金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国际性职业电子竞技大赛,分别给予赛事冠军50万元、亚军30万元、季军20万元、殿军10万元的扶持;参加总奖金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全国性职业电子竞技大赛,分别给予赛事冠军20万元、亚军15万元、季军10万元、殿军5万元的扶持。

  (三)对已在越秀区落户注册的电竞企业、俱乐部,承办电子竞技大赛,总奖金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500万(含)以上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80万、80万元的扶持,用于赛事场馆租赁、宣传推广等经费投入。


  第五条 【行业活动奖】

  鼓励体育产业相关企业、机构与越秀区合作,在越秀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体育活动、全国性大型体育展会、顶尖体育赛事;或引入省级以上体育部门主办(授权、认定、指导)的官方电竞赛事、国内外顶级电竞赛事落户越秀区。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其承办单位给予单项活动费用最高50%、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体育企业上市扶持】

  按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有关上市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市奖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体育产业相关企业入驻“越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经认定可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进行最多三年的场地租金扶持,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房租的100%、最高扶持面积1000平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体育产业园区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二)通过盘活低效楼宇物业,新建聚集产业资源,优化发展体育产业园区(含电竞产业园)。对企业进行楼宇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改造完成后用于体育产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其中优质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0%,盘活改造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并实际运营后,按照投资额的最高20%给予扶持,每个改造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三)对投资建设或改建的电子竞技相关产业的专业场馆、比赛馆和特色馆,其中专业场馆、比赛馆经认定达到《电子竞技场馆建设标准》的规范和认定标准以上,并实际运营使用后,及特色馆实际运营使用后对区贡献一定经济效益的,即按照投资额2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高端人才扶持】

  参照《广州市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修订)》有关办法给予扶持资助和服务保障。


  第十条 【优质配套服务】

  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体育企业,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扶持】

  对体育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效益明显的重点项目,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有关办法给予重点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 【附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越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