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法规〔2014〕9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
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
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
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
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三)在港池水域,任何情况下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少于0.5米。 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在7万吨级航段中航行,高速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30万吨级航段中航行,高速船航速不得超过20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在支航道中航行,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备车、备锚,保持正规了望,谨慎驾驶。 能见度小于1500米时,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禁止驶入龙腾航道;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港内载客船舶(不包括港内渡船)、5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装雷达设备的船舶禁止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上述船舶若在航道中航行应当在确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驶离航道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在港内设置以下四个大型船舶会船区:
(一)一号会船区设置在湛江港47号灯浮至49号灯浮之间航段,为21°14′00″N/110°26′03″E、21°13′03″N/110°26′06″E、21°11′57″N/110°25′28″E、21°11′57″N/110°25′12.5″E、21°12′39″N/110°25′41″E、21°12′59″N/110°25′51″E、21°13′13″N/110°25′53″E、21°13′30″N/110°25′53″E、21°14′00″N/110°25′50″E九点依次连线范围。
(二)二号会船区设置在45-46号灯浮之间航段,为21°09′33″N/110°24′48″E、21°11′00″N/110°25′25″E、21°11′00″N/110°25′09″E、21°09′37″N/110°24′32″E四点依次连线范围。
(三)三号会船区设置在湛江港40号灯浮以南0.5海里至41号灯浮以北0.5海里之间航段,为21°07′35″N/110°25′24″E、21°07′24″N/110°25′10″E、21°05′44″N/110°26′33″E、21°05′54″N/110°26′48″E四点依次连线范围。
(四)四号会船区设置在湛江港31号灯浮至34号灯浮之间航段,为21°04′45″N/110°28′39″E、21°04′26″N/110°28′43″E、21°04′53″N/110°31′00″E、21°04′40″N/110°32′27″E、21°04′06″N/110°33′49″E、21°04′28″N/110°33′59.5″E、21°05′25″N/110°31′40″E七点依次连线范围。
在7万吨级航段,2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可双向通航,2万载重吨及以上至5万载重吨的船舶与5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只能在会船区会遇,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只能单向通航。
在30万吨级航段,7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可双向通航,7万载重吨及以上至15万载重吨的船舶与15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只能在会船区会遇,1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与它船只能在四号会船区会遇。
除本条规定的会船区外,禁止船舶在航道各转向点前后0.5海里范围内会遇。 只能在大型船舶会船区会遇的船舶,在驶入会船区前应当协商好会遇的时间和避让措施,并在安全可行的前提下方可会遇。 航道中航行的船舶与在航道中施工作业的船舶会遇时,双方应当提前会商好避让措施。 沿航道航行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航道的外缘行驶。
限于吃水的船舶、单向通航的船舶、大型拖带船队可沿航道中线或导标线航行,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航行安全。 下列船舶不得妨碍正在航道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航行:
(一)穿越、进入或驶出航道的船舶;
(二)进出锚地的船舶;
(三)系、解浮筒的船舶;
(四)进出坞的船舶;
(五)游艇和摩托艇;
(六)使用风帆航行的船舶。 航道内航行船舶驶出航道外时,不得妨碍在航道外航行船舶的安全。
其他船舶不得妨碍正在进行靠、离泊作业的船舶和在湛江港30万吨级回旋水域掉头船舶的安全。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沿航道航行船舶。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当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及安全后,尽可能成直角穿越航道。 从支航道进入主航道的船舶不得妨碍在主航道中航行船舶的安全。
从主航道进入支航道的船舶也不得妨碍在支航道航行船舶的安全。 船舶在航道中追越他船时,必须得到被追越船的同意,并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规定鸣放信号。
船舶不得在距航道转向点0.5海里范围内、海湾大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渡口客渡船、车渡船应当主动避让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 在各码头港池水域,当一艘船没有完全驶出港池或靠妥码头前,另一艘船不得驶入港池或离开码头。 船舶试航、测速、校正罗经或救生演习施放救生艇前,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备案,在确定的区域内进行,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游艇、港内旅游观光船、休闲渔船应当在主管机构限定的航线、水域航行和停泊。
前款所述船舶在主航道、锚地、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时应听从湛江VTS中心的指挥。 渔船不得在航道、锚地、港池等通航水域从事捕捞作业,也不得妨碍在航道中航行船舶的安全航行。 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掉头区、海湾大桥水域及设有水下电缆、光缆、管线等水域内锚泊。 船舶过驳作业、熏蒸作业只能在8号至20号锚地及港外锚地进行。 船舶在港防抗热带气旋时应当事先向湛江VTS中心申请锚地,并在湛江VTS中心指定的水域抛锚。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船舶发生影响正常航行的机器故障、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要在非锚地水域抛锚,应当事先向湛江VTS中心报告,并服从湛江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紧急情况消除后船舶应当立即离开锚泊水域。
船舶锚泊对通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可依法实施要求船舶申请或直接指派拖轮将船舶拖至安全地点的紧急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方承担。 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时只能从通航孔通过,相互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2万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海湾大桥可双向通航,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只能单向通航。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船舶才能通过桥区水域:
(一)船舶技术状况良好;
(二)风力小于8级,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
(三)通航净空富裕高度不小于2米,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实际吃水10%。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5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除满足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申请和实施引航;
(二)采取清道措施;
(三)拖轮伴航。
前款所述船舶应当在过桥12小时前向湛江VTS中心提供船长签名的《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见附件)方可通过海湾大桥。 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在下列时段不得通过海湾大桥水域:
(一)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天1800时至次日0700时;
(二)5月1日至9月30日:每天2000时至次日0600时。 禁止船舶在海湾大桥水域内追越、淌航、掉头或并排航行。
禁止船舶、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海湾大桥水域内校正罗经、捕捞、倾倒废弃物。 海湾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设置和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界限标及海湾大桥水域的助航标志,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海湾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对海湾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碰撞设施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等水上水下活动时,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许可。 水上大型拖带作业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许可,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在港内举行演习、大型体育或群众活动,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许可。主管机关可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采取护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在港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不得擅自超出施工区域,并应当按规定悬挂信号。 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在码头并靠作业。其他船舶在码头并靠作业时不得超过两艘,加油船供油作业除外。 船舶在港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湛江VTS中心报告,并服从湛江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海湾大桥有关技术数据:
(一)通航孔通航宽度380米;
(二)通航净空高度48米;
(三)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2米;
(四)通航设计最高通航水位4.54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湛江港水域”系指下列线段与岸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1.东边线:为A(21°13′42″N/110°37′54″E)、B(21°12′54″N/110°37′47″E)两点连线以西水域及C(21°06′00″N/110°34′30″E)、D(21°06′00″N/111°15′00″E)、E(20°54′00″N/111°15′00″E)、F(20°54′00″N/110°37′30″E)依次连线以西水域;
2.南边线:为G(20°52′42″N/110°33′18″E)、H(20°52′54″N/110°31′36″E)、I(20°55′33″N/110°30′30″E)三点连线以北水域;
3.西边线:J(21°04′08″N/110°19′42″E)、K(21°06′50″N/110°18′43″E)两点连线以东水域;
4.北边线:L(21°21′00″N/110°24′11″E)、M(21°21′00″N/110°25′32″E)两点连线以南水域。
(二)“海湾大桥水域”系指海湾大桥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500米,即湛江港50号、51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与湛江港52号、5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三)“船舶”系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浮动设施。
(四)“主航道”系指龙腾航道、南三岛西航道、东石航道、东头山航道、麻斜航道、麻斜西航道、莫烟楼航道、莫烟楼西航道、调顺南航道、霞海航道、加隆航道。
(五)“7万吨级航段”系指从湛江港45号灯浮(2l°09′33.37″N/110°24′47.60″E)往港内方向的主航道,航道底宽200米。
(六)“30万吨级航段”系指从湛江港45号灯浮往港外方向的主航道,航道底宽310米。
(七)“支航道”系指湛江港水域范围内除主航道外的所有航道。
(八)“水上大型拖带作业”系指拖带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拖带作业及拖带长度200米及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及以上或被拖带物水面高度46米及以上的拖带作业。
(九)“湛江港30万吨级回旋水域”系指以(21°10′09″N/110°24′44″E)为中心的椭圆水域(长轴轴向为023°10′00″,长轴835米,短轴668米)。
本规定中的经纬度坐标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湛江港内共有麻斜过海电缆、东海岛至硇洲岛和硇洲岛附近海域三处过海电缆保护区,其具体位置在如下水域:
(一)麻斜过海电缆保护区:
纬线21°11′51.4″N至纬线21°12′27.4″N之间的水域范围;
(二)东海岛至硇洲岛电缆保护区:
20°56′03.4″N/110°31′41.7″E,经20°55′56.4″N/110°32′13.2″E和20°54′44.4″N/110°32′54.7″E二点,止于硇洲岛增棚(20°54′32.9″N/110°33′17.5″E)连线左右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三)硇洲附近海域海底光缆保护区,为以下十点依次连线水域范围:
20°58′34.262″N/110°31′34.233″E;
20°58′33.954″N/110°32′25.558″E;
20°58′21.734″N/110°35′12.451″E;
20°57′40.938″N/110°36′02.469″E;
20°57′25.830″N/110°36′09.702″E;
20°56′40.531″N/110°36′16.603″E;
20°56′04.884″N/110°34′38.255″E;
20°56′24.858″N/110°34′18.264″E;
20°56′33.502″N/110°32′20.163″E;
20°56′33.730″N/110°31′42.201″E。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事船舶、公务船舶和参与抢险救灾的船舶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实施<湛江港龙腾航道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湛海事通〔2005〕8号)和《关于公布实施<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湛海事通〔2006〕11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以往制定的湛江港航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
船名(中英文) |
| 国籍 |
| |
船公司名称 |
| |||
联系人/电话 |
| |||
船籍港 |
| 拟靠码头(泊位) |
| |
船 长 |
| 载重吨 |
| |
货物种类 |
| 载货量 |
| |
龙骨以上最大高度 |
| 船舶进/出吃水 |
| |
进/出通过时间 |
| 进/出潮高 |
| |
主机、辅机状态是否良好 □ 是 □ 否 | 通信导航设备状态是否良好 □ 是 □ 否 | |||
舵机、锚机状态是否良好 □ 是 □ 否 | 是否申请引航 □ 是 □ 否 | |||
是否已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 是 □ 否 | 是否申请拖轮伴航 □ 是 □ 否 |
备注:
1. 湛江海湾大桥净空高度48米,最高设计通航水位4.54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富裕高度2米,桥墩防撞装置按照承受5万吨级船舶3米/秒速度的撞击力84MN设计。
2. 原则上禁止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夜间过桥。
3. 在风力8级及以上或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过桥。
4. 通过船舶水线以上高度应满足条件:船舶水线以上高度(龙骨以上最大高度-船舶吃水)≦{(48-2)+(4.54 -通过时潮高)},否则船舶不得通过海湾大桥。
5. 确认时间:船舶通过大桥24小时前。
6. 接收单位: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7. 联系方式:电话+86-759-2222090、传真+86-759-2271961。
8. 本表只适用于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
9. 通过大桥时间精确到小时。
船长签名: 船 章:
日 期:
附件2
湛江港水域示意图
附件3
湛江港内大型船舶会船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