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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0〕10号)


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如有疑问,可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30日

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民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全面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及通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全市居民和小餐饮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应当以“信息化、精细化、安全化”为目标,实施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管理安全、平稳、有序、畅通。
  第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使用违法交通工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并将执法信息通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区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使用违法交通工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并将执法信息通报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对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进行监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权属企业进行监管,发现违规送气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纳入广州市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实施统一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信息平台对接。
  第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各行政区分类管理的标志标识和编码规则。
  第九条 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资料汇总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后,由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核实信息真实性,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录入的、经市燃气管理部门确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资料信息,指导安装车辆身份识别二维码,实现企业、驾驶人、车辆信息对应。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因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丢失、损毁,导致需置换或者减量等,应当向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申请,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后再将置换或减量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化平台。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录入信息化平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辆使用企业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驾驶人的身份证,送气工资格证,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购车发票;
  (四)车辆保险保单;
  (五)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照片。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应按要求在规定行政区域内行驶,不得跨区域行驶。
  第十四条 如遇重大活动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驾驶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临时限行、禁行要求。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驾驶人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宜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站点集中管理,整齐有序摆放,并与易燃易爆物品、办公场所等进行隔离。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禁止停放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第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建立“一车一档”纸质档案,建立车辆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要组织检测机构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保证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行业和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进行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第二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通信装置。
  禁止改变车架号、发动机号、生产日期以及外观、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
  禁止加装、改装其他动力装置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二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路面通行应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禁违规或者超量(8个15公斤)装载气瓶;
  (二)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高架桥、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
  (三)限速每小时15公里以下。
  第二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充电时应确保安全,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禁在瓶装液化气配送供应服务站点充电;
  (二)严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或夜间充电;
  (三)充电时禁止存放气瓶,驾驶人必须离开驾驶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列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监管,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每个季度违法违规行为次数超过其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车辆总量百分之十的,或被通报排名后三名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教育,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