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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货运站场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货运站场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8〕15号)



市运管局,各区交通(运输)局,各货运站场:
  现将《广州市货运站场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广州市货运站场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货运站场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工作,逐步建立市、区交通部门和企业三级纵向联动的货运站场安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站场”)。

  第三条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货运站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站场安全管理系统”),对进入货运站场的车辆、驾驶员和爆炸物的查验、上传、预警、处置等进行全流程闭环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货运站场应当加强信息化技防工作,充分利用爆炸物探测、车牌识别、驾驶员人脸抓拍以及身份证信息读取等相关设施设备,提升安全监管成效,并采集进场车辆车牌识别、驾驶员照片和身份、爆炸物探测预警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站场安全管理系统。

  第五条 货运站场应当按要求在站场安全管理系统中录入从业人员、进场闸道口、爆炸物探测仪等站场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督促爆炸物探测仪、车牌识别和人脸抓拍设备、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供应商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相关应用系统和硬件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交通部门按照“统一平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货运站场进场爆炸物的处置工作。
  市级交通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区级交通部门应用站场安全管理系统加强货运站场爆炸物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做好站场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
  区级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辖区货运站场安装使用站场安全管理系统落实进场爆炸物的查堵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应用站场安全管理系统,并做好辖区货运站场爆炸物预警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和通报工作,及时协调属地公安、安监部门,共同做好爆炸物运输车辆和爆炸物的处置工作;负责每季度向市级交通部门统计分析上报辖区货运站场信息化系统使用情况和进场爆炸物查堵情况;配合市级交通部门做好站场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货运站场应当按照以下检测方式和流程落实安检工作:
  (一)入场车辆检测
  1.入场车辆进场通道初检。
  (1)在每条车辆入场通道,车辆入场时,车牌识别设备自动采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抓拍设备自动对驾驶室进行近距离抓拍,采集驾驶员脸部图像。
  (2)一台爆炸物探测仪对应一个车道,以3辆车为一个编组(在非车流高峰期,可视情况一车一检),由站场安检员使用爆炸物探测仪对入场车辆(重点是货车)的车门扶手(门把手)、车厢锁止装置、车厢尾部踏板等关键部位进行擦拭或扫描,登记车辆目的档口后即刻放行,并结合检测情况进行处置。
  2.入场车辆专用检测区域复检。
  (1)对经爆炸物探测仪检测发出预警信号的可疑车辆编组,通过进场时抓拍的车号和驾驶员照片、登记的目的档口信息,结合站场视频监控系统,确定可疑的车辆。
  (2)将可疑车辆引导至爆炸物复检区域,对车载货物进行二次检测,锁定发出预警信号的可疑目标车辆。
  (3)对可疑目标车辆的货物进行开箱验视(因爆炸物探测仪灵敏度非常高,可能出现发出预警但车上实际并无爆炸物的情况,因此需结合开箱验视进行检查),对经核实无异常的车辆予以放行。
  (4)对经核实发现确实运输爆炸物的车辆,站场安检员利用身份证识别仪采集驾驶员身份证信息并上传至站场安全管理系统。
  (5)禁止车辆继续前往站场内档口过货转运,在复检区域停放等候处置,并立即报告站场安全管理人员。
  (6)站场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有关要求报告属地交通、公安或安监部门作进一步处置。
  (二)场内业户日常巡检
  货运站场除对入场车辆进行安检以外,还应利用爆炸物探测仪加强对场内业户储存、装卸的货物进行爆炸物巡检。每家业户每季度至少巡检一次,发现可疑货物,应对货物进行开箱验视进一步核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则立即将预警信息处理情况上传至站场安全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要求报告属地交通、公安和安监部门作进一步处置。

  第八条 货运站场、区级交通部门、市级交通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应用站场安全管理系统实施联网联控:
  (一)货运站场
  爆炸物探测仪发出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站场管理人员应通过站场安全管理系统确认预警属实或解除预警,并将核实情况录入系统。确认预警信息属实的,立即按有关要求报告属地交通、公安和安监部门作进一步处置。
  (二)区级交通部门
  收到货运站场上报的爆炸物预警、后续核实确认等信息,并在站场安全管理系统操作表示收到相关信息。确认属实的,会同属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上报市级交通部门。
  (三)市级交通部门
  接收区级交通部门、货运站场上报的爆炸物预警、后续核实确认等信息,必要时跟进督导区级交通部门处理情况。

  第九条 货运站场应当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进场爆炸物等危险化学品的查堵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查验制度。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十条 货运站场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涉及爆炸物的其他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