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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20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6]86号)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恢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有关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事项参照本公告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