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5号
- 公布日期:2008.11.25
- 施行日期:2008.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需要,维护我市金融市场的稳定,决定调整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具体如下:
个人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最高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