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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监督制度

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监督制度
(茂林[2008]126号)


  为保障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份。
  三、外部执法监督是指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一)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监督。与人大法制机构和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主动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大法制机构和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业务科室的监督。
  (三)接受公、检、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公、检、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沟通,在工作上保持与公、检、法机关经常性联系,虚心听取公、检、法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森林公安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行警务公开,将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面向群众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四、森林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本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五、分局局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本级和下级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分局法制股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一)对林业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案件质量。
  (二)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就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取证、拘留、审讯、罚款查封、扣押等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复查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倾向性的公安执法问题,应当进行专项调查或者专案调查,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四)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六、对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办理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必须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纠正和处理,对执法监督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