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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惠市公交函字〔2009〕20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积极性,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案件的性质分为一般性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一般性案件包括: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包括碰撞建筑物、交通设施、通讯设施、供电、供气设施和市政设施等);重大案件包括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特别重大案件是指致三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任何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提供所掌握的线索。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条 举报人向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报逃逸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公开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和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多人提供相同或相似线索举报同一逃逸案件的,一般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如举报时间非常接近,则奖励提供线索最准确最有效者。
  第六条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支队总值班室和各交警大队值班室设立逃逸案件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逃逸案件举报工作,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地址: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民大道,邮编:516021,举报电话0752-7826008)。网上举报可登陆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互联网网站(http://lmsgzs.com)进行网上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肇事车号、车型、车主、肇事司机等有利于查获逃逸案件的有效信息举报逃逸案件,导致抓获交通肇事逃逸者并成功破案的,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一般性案件中财产损失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致人重伤案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造成1人死亡的案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造成2人死亡的案件奖励人民币8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将逃逸人直接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按上述规定奖励。
  (三)对于其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殊逃逸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上述额度限制,实行个案处理。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负责奖励经费的审核发放,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直属交警大队受理的逃逸案件举报,奖励经费在破案后由大队负责呈报。
  第八条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接到举报线索成功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于匿名举报的,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核对其举报线索和自设密码无误后,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上。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交通肇事逃逸者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交通肇事逃逸者新交代的;
  (四)逃逸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举报逃逸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条款对同一逃逸事故不实行累计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