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民发[2017]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精神,综合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于2017年6月23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各地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城镇“三无人员”的补助水平,要求各地在审批低保时,参照测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做法,依据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来测定。 各地制定的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16年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制定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增加20%测定。(见附件) 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根据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附件: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06月07日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06月07日
附件
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表
县级市、区 |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元/人月) | 五保供养标准 (元/人年)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 |
市本级 | 580 |
| 457 |
|
|
|
茂南区 | 580 | 400 | 457 | 206 | 10536 | 8772 |
电白区 | 580 | 400 | 457 | 206 | 10536 | 8772 |
信宜市 | 580 | 400 | 457 | 206 | 10180 | 8484 |
高州市 | 580 | 400 | 457 | 206 | 10488 | 8736 |
化州市 | 580 | 400 | 457 | 206 | 10476 | 8724 |
滨 海 新 区 | 580 | 400 | 457 | 206 | 10536 | 8772 |
高新区 | 580 | 400 | 457 | 206 | 10536 | 8772 |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级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 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17年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增加20%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