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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民发[2017]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精神,综合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于2017年6月23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地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城镇“三无人员”的补助水平,要求各地在审批低保时,参照测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做法,依据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来测定。
  四、各地制定的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16年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制定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增加20%测定。(见附件)
  五、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根据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附件: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06月07日

  附件
  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表

县级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元/人月)

五保供养标准

(元/人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市本级

580

457

茂南区

580

400

457

206

10536

8772

电白区

580

400

457

206

10536

8772

信宜市

580

400

457

206

10180

8484

高州市

580

400

457

206

10488

8736

化州市

580

400

457

206

10476

8724

滨 海

新 区

580

400

457

206

10536

8772

高新区

580

400

457

206

10536

8772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级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 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17年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增加20%测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