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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基本职责》和《汕尾市儿童主任基本职责》的通知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基本职责》和《汕尾市儿童主任基本职责》的通知
(汕民发〔2019〕5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
  为规范我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开展,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粤民发〔2018〕145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7〕8号)等精神,经征询各单位意见,现印发《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基本职责》、和《汕尾市儿童主任基本职责》,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民政局
2019年6月8日

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开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儿童督导员”,是指在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开展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人员。“儿童主任”,是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开展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人员。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设立、管理、指导、督促、考核儿童督导员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儿童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村(居)民委员会设置设立、管理、指导、督促、考核儿童主任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儿童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邀请专家讲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培训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场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教育培训,重点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等培训内容。
  第五条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主要任务是对民政服务对象中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儿童照料和发展方面的科学指导,开展儿童信息筛查与管理,协助落实儿童福利救助政策,宣传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法规、政策,维护儿童基本权益。
  第六条 儿童主任在任职后3个月内应走访辖区内所有儿童及其家庭,进行全面排查,了解每一位儿童基本信息及情况,对儿童的基本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学习情况等作出初步评估。对属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对象,收集儿童个人详细资料建立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自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将儿童信息录入至“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和报告至儿童督导员。儿童督导员应及时核实儿童情况,指导、跟进儿童主任做好后续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儿童主任应每月指导走访1次辖区内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了解儿童的生活、监护、健康、就学等情况,并及时向儿童督导员报告。对无人监护、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对象应进一步提高随访频率,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儿童督导员反映。儿童督导员跟进儿童主任报告的情况,积极反映、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内儿童个人信息按季度进行动态更新,如遇儿童死亡、户口迁移或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注销有关信息。每年12月底前,要对系统内全部儿童信息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第九条 对于留守儿童中由父母委托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主任应对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劝导留守儿童父母另选他人,并指导、督促留守儿童父母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
  第十条 对于儿童遭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儿童主任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协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开展干预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儿童主任应督促义务教育适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监护人为儿童办理入学手续,发现侵害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督导员和上级教育部门。发现辍学儿童,儿童主任应报告至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督导员和上级教育部门,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共同协助查明辍学原因,配合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辍学儿童复学。
  第十二条 儿童主任应提醒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监护人按规定为儿童办理户籍登记。发现未及时办理的,向其说明程序并督促其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或家庭应提高必要协助;发现故意拒绝办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儿童督导员。
  第十三条 儿童主任应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儿童督导员应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结合中国传统节日、“六一”儿童节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开展有关儿童的慰问探访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传递社会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培育居民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应定期以入户宣传、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与儿童福利、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开展防范溺水、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儿童特别是女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掌握自我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儿童督导员协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儿童主任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儿童之家”等福利服务场所设立“报告箱”,用于接收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诉求和侵害儿童权益的情况反映。街道诉求和情况反映后,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及时受理和核实儿童保护相关信息,并向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开展入户调查、定期走访、强制报告、干预帮扶、关爱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记录形成工作台账备查。
  第十七条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当做到:
  (一)不歧视原则。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二)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三)法律底线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遵纪守法,遵从符合主流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的要求。
  (四)暴力零容忍原则。不对儿童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身体、语言、情感及性方面。当发现暴力行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执法等相关部门介入。
  (五)负责到底原则。发现并解决儿童问题时,要做到尽职尽责,有始有终。
  (六)量力而为原则。在回应儿童和家庭的需求时,需要判断问题是否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如在能力范围内要负责到底,如在能力范围外的,积极向上级报告寻求帮助。
  (七)专业素养原则。通过自身的知识和持续的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儿童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八)文明服务原则。在向儿童或者儿童家长和法定监护人提供帮助或服务时,要做到平易近人,热情谦和,言语举止热情大方,在与服务对象交流时,应设身处地体验对方的感受,注重倾听及沟通技巧。
汕尾市儿童督导员基本职责

  儿童督导员接受上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业务指导,在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
  1.协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村(居)儿童主任管理,做好指导、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2.协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建立健全本镇(街道)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3.协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析辖区内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情况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4.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5.指导儿童主任发现并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特别是加强对无人监护、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对象的走访和核查,核实村(居)儿童主任配备及每月走访、重点时段巡查等情况;
  6.指导儿童主任积极反映、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无户籍、失学辍学等有关问题;
  7.指导儿童主任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点个案或转介至相关部门;
  8.协调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等关爱帮扶工作。
  9.指导并协助村(居)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场所建设;
  10.指导协调和培育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社会组织力量和社会志愿力量;
  11.协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汕尾市儿童主任基本职责

  儿童主任接受儿童督导员的业务指导,在村(居)委会领导下,组织推进所属村(居)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日常工作。
  1.协助村(居)委会全面建立辖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管理台账,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发现、掌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就医等基本情况,按季度更新基本信息台账,并做好相应的核查、统计工作;
  2.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的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
  3.定期随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对无人监护、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对象的走访了解,指导和督促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指导外出务工服务及时委托有能力对象代为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与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沟通交流并提供养育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4.协助村(居)委会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
  5.定期向村(居)委会和镇(街道)报告工作情况;
  6.协助村(居)委会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村(居)委会指导或管理村(居)儿童关爱相关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开展关爱活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