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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龄〔2010〕3号)


各县(区)老龄委、财政局:
  现将《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开展“百万空巢老人关爱行动”,实现在更高标准上建设惠民之州的目标,根据《惠州市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方案》(惠市委办发电〔2009〕103号),市十届11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困难空巢老人实施政府津贴制度。政府津贴不发现金,以 “惠老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方式发放,由受助空巢老人用“服务券”支付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助老服务费用。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分担办法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实施政府津贴所需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惠城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仲恺高新区实施政府津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分担40%,县(区)财政分担60%,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申请条件和政府津贴标准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及长期患病、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可以申报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津贴。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因已享受公办福利机构养老的优惠,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三、申请审批程序和拨款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空巢老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并提交如下材料:
  1.《惠州市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申请表》(见附件);
  2.惠州市二甲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乡镇空巢老人可由乡镇的一级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初审单位收到相关申请后,对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复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对申请人的情况应严格把关,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县(区)老龄办。
  3.县(区)老龄办审核(核准)。县(区)老龄办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时上报市老龄办审批。
  4. 市老龄办审批。市老龄办收到县(区)的审核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同意领取政府津贴的发给书面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的空巢老人申请政府津贴,由同级老龄办核准,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三)经费拨付方式
  1.按规定应由市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局分年度拨付给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按有关县(区)的预算按季度将经费下拨到县(区)老龄办,并负责对县(区)补助经费的结算工作。
  2.按规定应由县(区)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区)财政局按年度拨付给县(区)老龄办。
  3.县(区)老龄办负责对本县(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补助经费的划拨与结算。
  四、服务券适用范围、发放与结算
  (一)服务券的适用范围。受助空巢老人凭服务券向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确认的服务机构购买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聘请保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等助老服务,但不能用于支付医药费(康复理疗除外)、购买商品或作其他用途。
  (二)服务券发放。服务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制发,按照符合条件的受助空巢老人数,发放与政府津贴同等面值的服务券,服务券当季使用有效。
  (三)服务券结算。
  1、县(区)老龄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服务券与现金的兑换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负责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服务券与现金的兑换工作。
  五、服务机构的条件与确认
  (一)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为空巢老人提供助老服务:
  1.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社会福利机构;
  4.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以提供家政服务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县(区)老龄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对服务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供受助空巢老人自主选择。
  六、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季度统计本辖区服务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经核查无误后,报县(区)老龄办,作为继续拨付政府津贴、服务券的依据。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不定期进行抽查。上门回访受助空巢老人,做好记录。对受助空巢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终止政府津贴的,应及时报县(区)老龄办终止发放。
  (三)市、县(区)老龄办应对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与监督,同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受助空巢老人、服务机构、服务券印制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各自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县(区)老龄办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政府津贴、服务券发放兑换工作,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骗取空巢老人政府津贴,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惠州市空巢老人政府津贴申请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