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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清各单位:
  《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六届第98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经费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二)严格执行财政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三公”经费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零基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部门、各单位经费预算的管控。预决算经财政部门下达和批复后,应及时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数据,公开内容原则上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并细化到“项”及支出科目、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信息,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重点详细说明。
  (四)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规定申报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不得事后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得化整为零、分拆采购项目规避监管。政府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
  (五)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帐外,凡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结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不具备条件、确需用现金方式支付有关费用的,应当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加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六)加强国内(含市内)差旅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国内(含市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和报备的出差活动,视为擅离职守和旷工。国内(含市内)差旅活动应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或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七)严格执行国内(含市内)差旅费标准。国内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等级选乘交通工具,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在出差目的地产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限额标准每人每天80元。
  国内差旅人员出差住宿应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40元,对于住宿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内差旅人员出差就餐,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省内省外同一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现状,在清远市内的差旅活动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住宿费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限额标准每人每天34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50元,交通和伙食执行国内差旅标准。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清城区及清新区南部的太和、太平、山塘、三坑四镇开展公务活动,不列入市内差旅范围。
  (八)从严控制国内(含市内)差旅费用报销。国内(含市内)差旅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本单位负责,市四套班子领导由相应办公室负责,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联合调研或检查的,费用由牵头单位或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报销应该在限额或定额范围内,据实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或因公出差人员所在的单位已统一安排交通工具、住宿及就餐的,或已安排交通工具、住宿及就餐其中一项或以上的,已安排的部分不得重复报销和领取相关补助。对因公国内(含市内)差旅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标准不符合规定、转嫁差旅费用等行为,将依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九)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预算约束。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对出国(境)考察活动实行财政预算和用汇额度双控,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一律不作安排。
  完善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和报批报备制度,每年年底报送次年的出访计划,计划外团组出国(境)原则上不予审批。出访团组向外事侨务部门报批前,必须进行“阳光公示”,在无异议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核审批流程,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应予以调整或取消。回国后要在7日内提交出访报告,并在本单位和外事侨务部门网站上对外公示。
  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的团组公务活动应占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超过10天。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十)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单列、限额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非出国预算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出国经费,严禁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出国(境)期间,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它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公款相互宴请。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报告及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列入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布的必备项目。
  (十一)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乘坐飞机公务舱,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严格按照审批部门审定的天数、人数、出访线路,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规模,以及公务活动情况等核销费用。核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等费用时,必须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批文、行程等有关资料。
  三、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十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的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人员,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纳入接待范围。
  (十三)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它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十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除重要外事、招商引资活动外,其它公务接待一般不搞宴请,从简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围餐。公务接待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住宿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差旅、会议管理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
  (十五)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工作规定,热情礼貌做好外宾接待工作。市直单位一般不邀请外宾到访,因工作确实需要邀请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从严从紧控制活动规模、外宾组团及接待费用。对来访的外宾,根据不同级别,严格按照《清远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支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十六)加强接待资源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超标准配备家具、电器等。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四、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十七)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在公车改革方案出台实施前,原则上各单位车辆编制和司机只减不增。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价格、排气量“三控”,严禁超标用车、公车私用。除新成立的单位或单位仅有一辆公务用车,报废后确实无其它车辆可用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配备和更换车辆。严格控制车辆管养费用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其它业务经费开支,不得向下属(所辖)部门单位摊派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执行定点维修等制度,节约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等支出;严格维修报批和报销手续,严禁私车费用在单位报销。
  (十八)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不得违反规定配备、更换、豪华装饰公务用车,除应急、消防、医疗救护以及执法执勤等特殊车辆外,各单位不得配备超标准工作用车。
  不得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协会(学会)或其它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不得自行出资占用别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车辆。有借车、换车行为的,必须把车辆退回原单位;占用外单位车辆编制购买的公务用车的,由出资单位拍卖车辆,车辆编制归还原单位。
  严禁以任何理由长期租赁车辆,租赁公务用车不得超过3个月。严禁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十九)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认真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工作时间外(含夜间和双休日),公务用车必须定点停放。除值班或应急、处警等特殊车辆外,重大节假日其它公务用车一律集中到单位指定地点停放,车钥匙交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值班车辆随值班人员调度使用,值班领导原则上不另行安排其它车辆。车辆停放后,除公务活动外,不得私自使用。
  (二十)整治超标准配备公车。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一般公务用车,由同级纪委没收其违规购置和使用超标准车辆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违规的车辆,实行公开拍卖或转为同级公安机关、应急、救灾等特殊职能部门作为特殊用车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特殊职能部门配备的三防、应急、人防、检验、检测、监测、通信、医疗救护以及执法执勤等特殊专业用车必须喷涂显著标识。
  五、加强会议活动管理
  (二十一)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召开。参会人员方面,涉及多部门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其它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超过15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实施“每月无全市性会议周”制度,自2015年起,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上级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月至少有一周不安排任何全市性工作会议。
  (二十二)科学安排会议时间。不需要交流讨论又不涉密的会议,尽可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质量。电视电话会议须占全年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除部署全局性工作会议外,其它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只安排1名市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60分钟;全市性的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全市性工作会议大会发言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委、市政府班子领导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二十三)规范参会人员。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一般只开至县(市、区)一级,确需要开至乡镇(街道)一级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会人数,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一律不安排参加会议。
  (二十四)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对市直单位会议经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一类会议按照每人每天450元会议费(包括房租、伙食费和其它费用,下同)定额标准执行,二类会议按照每人每天350元会议费定额标准执行,三类会议按照每人每天280元会议费定额标准执行。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按照会议代表的15%核定。对于超出比例的工作人员,财政不安排会议经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在市区召开会议的,居住在市区的与会人员不安排食宿;会期半天且在上午九时以后召开会议的,居住在清城、清新、英德、佛冈、阳山县城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会期半天且在下午五点半前结束会议的,不安排县(市、区)与会人员住宿。会议所在地的与会人员、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一般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放任何补贴。
  (二十五)严格会议安排管理。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规格,严禁以会议之名发放补贴和纪念品。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会场布置应当简朴实用,不制作会议背景板。常规性工作会议,主席台、发言席和会场不摆放鲜花、水果、糖果和香烟等。室外举行的仪式、庆典等,不搭建临时贵宾室、遮阳棚等。
  (二十六)加强对培训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量减少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者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或者发放任何形式的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请、互赠礼品。
  (二十七)精简节庆活动。对大型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未列入目录的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它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除连州国际摄影年展及其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外,节庆活动一律从简务实,突出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不得搞攀比、讲排场。
  (二十八)规范慰问活动。统筹安排党政军团拜会、迎春茶话会、专家和离退休老同志座谈会等节日慰问活动。除老干部、军烈属、劳模、伤残军人、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困难群众和困难企业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慰问对象外,对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进行看望慰问。
  (二十九)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列入市级保留目录的考核检查活动一律停止。考核检查项目费用由牵头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市级保留的考核检查项目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或者举办相应的考核检查活动。
  六、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三十)严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楼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因使用时间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确须进行维修改造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报市政府审批后统筹安排实施。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并统一组织实施。凡是未按审批部门复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应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
  (三十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标准要求,根据功能需求,采用标准间与大开间相结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建设使用单位定编人数核定建筑规模。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结合各单位的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职能职责以及业务用房需要等实际情况,核定清理各单位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凡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十二)严格办公室装修标准。机关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能用则用,少装修,少改造,尽量做到少花钱或不花钱。单位办公用房确有需要装修改造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装修标准严格执行《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三十三)严格控制会议室和接待室的设置数量及标准。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设一个会议室,会议室的面积根据单位编制数和实际情况确定,单间面积不宜超过30平方米。如确有需要增设办公室和接待室的,须报市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严禁变相为领导干部设置休息室。办公用房整改后,各单位的办公室安排方案须报市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十四)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对本级党政办公室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建立和健全市直办公用房后勤物业管理及社会化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的内容、服务以及管理标准、管理费用标准及保障机制。鼓励引进第三方管理制度,推行物业社会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七、节约利用资源
  (三十五)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开支。按照经费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它费用。除按规定须订阅的党报党刊和必要的业务报刊外,严格控制公费订阅报刊数量。除涉及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等工作需要外,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格控制大额固定资产投入和处置。
  (三十六)推进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开展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充分利用自然采光照明,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大力推广LED照明产品。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空调温度夏季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洗手间、园林灌溉等水龙头按需使用,使用时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
  (三十七)提升办公用品利用效率。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建立和完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等制度。在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对通用办公用品等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推行双面用纸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公文印刷数量。提倡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挂号、普通邮件等通信方式。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节能灯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
  (三十八)优化办公资源配置。严格办公设施配备标准,对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配置的,原则上以租借为主。
  (三十九)统筹规划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党政机关互联网资源,由市政府统一出口,各单位不得自行接入互联网,加强资源信息共享。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八、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十)加强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报告机制,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四十一)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四十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党政机关的预算和决算信息,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会议、培训、节庆、论坛、展会的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十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浪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纠正,对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赔偿。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