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公布日期:2016.08.04
- 施行日期:2016.08.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以及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等战略部署,保障自贸试验区、东西两翼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关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8月4日
2016年8月4日
关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以及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等战略部署,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不断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支持保障自贸试验区、东西两翼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制定指导意见。
一、推进实施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一)支持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为提高单位面积海域使用的投入产出,优化海洋开发空间格局,构建大陆和海岛的自然岸线格局,拓展我省蓝色经济空间,鼓励各地按照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的原则,对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片开发的特定海域的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临海工业、港口开发、滨海旅游和滨海城镇建设,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
(二)指导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海洋局《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海规范〔2016〕1号),加强规划选址、平面设计、生态布局等的指导,推进加快区域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并依据海域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用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规划经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当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三)科学利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对于已获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用海选址指导,为项目选址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政策咨询,引导相关涉海项目尽可能落户在规划范围内。
(四)简化规划内项目海域论证。对于已获批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单个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可在规划海域使用论证的基础上,重点针对项目的选址合理性、面积合理性、与利益相关者协调性、项目与规划功能布局符合性等进行论证。
(五)简化规划内项目海洋环评。对于已获批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单个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依规范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和数据。已经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核准的,规划内的单个项目可以简化手续,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已征求军方同意的,单个项目不再单独征求军方意见(东部战区所辖海域另行规定)。
二、加快项目用海的审查和报批
(六)加强用海项目服务保障。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海选址、用海方案、岸线使用等的指导,建立用海项目专人跟踪服务机制,主动与政府、用海单位沟通,指导办理项目用海相关手续,做好用海手续相关环节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项目单位了解海域使用办理程序和进度预期。省级预留一定用海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海需求。
(七)优化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国家、省、市县纵向对接以及部门之间横向联动,切实提高重点项目主要环节审核的协调效率。对省管用海项目,海域使用实行并联审核,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时进行,提高审核效率。实施海域使用第三方评估,提高项目审查的科学性。
(八)做好国管用海项目审查。对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省级收到转来用海预审初步审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省海洋主管部门相关审查与市、县同步进行。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对逐级上报国家审批的用海项目,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
(九)加快省管用海项目审核。对省管用海项目,在前期准备阶段,要充分应用省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受理审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资料审查并上报,市、县级审查可以同时进行,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十)推进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对已完成填海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填海竣工验收批复。
三、在资金上倾斜支持
(十一)支持申报海洋经济区域创新发展资金。充分利用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支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资金。用活用好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运用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创新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资。
(十二)支持申报开发性金融资金。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发挥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优先支持涉海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开发性金融贷款,建立畅通的融资渠道,重点支持海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涉海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三)支持海域使用金倾斜安排。省海洋主管部门在组织申报和安排省级部分海域使用金时,向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市倾斜支持,重点支持项目配套建设、生态修复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东西两翼滨海新区上缴的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专项用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相关支出。
指导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省海洋渔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