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 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21〕1号
- 公布日期:2021.01.18
- 施行日期:2021.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1〕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作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8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制度,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 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依法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专家日常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工作和对日常考评工作的指导。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和记录参加本服务机构场所内评标评审活动专家的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评。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专家评标评审现场的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报项目评标活动开展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如实记录专家日常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对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产生的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应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应自系统自动反馈信息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信息记录有误的,应及时更正;信息记录无误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处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对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产生的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予以记录。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制定专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专家考评实行记分制。年度考评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专家日常考评满分80分,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满分20分。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管理的主要依据。
专家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计算,年度分值扣完为止。
专家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日常考评扣分;同时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移出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不再进行年度考评。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评每次扣10分:
1.个人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未在省专家库专家桌面系统予以变更完善,影响评标工作的;
2.不配合入场身份核验录检的;
3.不按要求存放或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
5.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超过集合时间15分钟以上到达评标区的;
6.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的;
7.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评每次扣30分:
1.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无故要求离场或私自离岗,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2.对按规定发放的评标评审酬劳不满,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采取其他方式消极履职,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3.在明知个人身体不适不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情况下,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评每次扣40分:
1.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2.拒不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决定的;
3.有其他拒不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的。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评每次扣50分:
1.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3.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7.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对专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考试情况的考评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分值扣分,20分扣完为止:
1.未参加年度线上继续教育考试的,扣10分;
2.参加年度线上继续教育考试但不通过的(考分低于60分),扣8分;
3.参加年度线上继续教育考试通过但考分低于80分的,扣5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年度考评工作,形成年度考评报告,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考评结果同步录入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并反馈到专家本人。 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仅对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考试及评标评审资格复查、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考评。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评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考评结果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评结果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专家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专家对相关异议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省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其考评情况在省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专家每届聘任期为三年。专家聘任期内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或合格的,可直接予以续聘。聘任期内任一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当年年度考评扣分累计超过40分的,须进行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评标抽取及续聘资格。聘任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移除出库,并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及时报送专家负面履职信息或不按规定处理专家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1:
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记录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评标评审时间: 评标评审地点:
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注:1.填报“详细情况描述”栏时应要素齐全,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不存在负面行为的无须填报。
附件2:
专家年度考评表( 年度)
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
聘任年限: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