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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申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申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2〕293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防止公车私用等问题发生,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规定,厉行节约,保障公务。


  三、已实行车改单位的公车不得用于上下班交通,未车改单位确有必要的,要明确上下班交通路线和乘坐人员。


  四、法定节假日除因工作需要外,所有公务用车均封存并停放指定地点。双休日因公使用公务用车的, 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存查。


  五、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和油料等费用每半年在本单位公开。


  六、市测绘院按照本通知要求,参照国有企业公车管理要求,结合生产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


  七、市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执法车辆。


  八、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用的车辆,用于执法的,按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管理;用于公务的,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管理。


  九、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所有责任。


  十、市局纪检组负责对本系统公务用车、执法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每年将公务用车、执法用车使用管理情况,专题报告市局纪检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