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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税〔20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管理。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1030216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安排相关支出。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与“两税”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原则上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保持一致,国家对计征依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征收部门。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四、征缴程序。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两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征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对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税务机关确定。
  五、票证管理。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具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国家对票证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收入分成。随省级固定收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收入,70%缴入市、县(市、区)级国库作为市、县(市、区)级收入。
  七、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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