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11〕122号
- 公布日期:2011.12.05
- 施行日期:2011.1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1〕122号)
广东电网公司、各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为规范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各单位此前若有应缴未缴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请按有关规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
附件:广东专员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 则
为做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和监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专员办)对广东电网公司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包含代征广东省内各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以及广东省内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实行就地征收。
广东专员办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范围是:广东电网公司全部销售电量包括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广东省内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征收方式和审核程序
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方式。广东电网公司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广东专员办按月直接征收;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由广东专员办按月直接征收;各自备电厂企业由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并由广东专员办按月征收。重大水利基金计征方式。根据广东电网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销售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乘以7厘/千瓦时的征收标准(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应缴纳款项)计征。
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广东电网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广东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国家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申报表(见附表1、2);
2.广东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广东专员办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国家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申报表(见附表3);
2.按月度企业销售电量情况表;
3.广东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各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广东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送达以下资料:
1.国家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申报表(见附表4);
2.按月度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情况表;
3.广东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如果企业自备电厂上月没有自发自用电,也需填列《重大水利基金报表》进行零申报,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送材料。
广东专员办和广东电网公司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
广东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核结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广东电网公司审核工作结束后通知缴款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缴款。
广东电网公司应于每月15日之前、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各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核定的金额足额上缴。
广东专员办根据广东电网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以及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可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三、审核方式和内容
广东专员办、广东电网公司对当地自备电厂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广东专员办和广东电网公司收到申报材料后对资料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审核电网企业销售电量是否准确,免征电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按照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计征重大水利基金。
(二)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广东专员办和广东电网公司受理申报材料后,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通知并要求缴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广东电网公司于每月终了后20日前将经过审核的各自备电厂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广东专员办。广东专员办对申报资料进行终审确认。如有数据调整,各自备电厂企业按照广东专员办调整通知,于次月将调整金额与当期应缴金额合并上缴。
四、缴库方式
重大水利基金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缴库:(一)广东电网公司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缴款单位根据广东专员办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每月15日前将支票直接交到广东专员办办理缴库手续;
2.广东专员办收到支票后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4联收据加盖收款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将第1-3联交代办国库银行(建设银行)。
(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自备电厂企业采取先缴款后开票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审核确定的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于每月10日前通过汇款方式将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直接缴入建设银行为广东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收款人全称: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账号:44001581205058000888;开户银行:建行广州天河支行金海花园支行;汇款信息及用途: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建行广州天河支行金海花园支行收到重大水利基金的当天将“收账通知书”交广东专员办。
3.广东专员办根据“收账通知书”,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1-3联交建行广州天河支行金海花园支行,在第4联收据加盖“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款专用章”后,由广东专员办定期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交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缴款收据交由广东电网公司转交)。
五、管理和监督
广东专员办依法开展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广东电网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及各自备电厂企业及代理银行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广东专员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广东专员办应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管理台账,登记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及时反映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督促当地各自备电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重大水利基金,及时向广东专员办反映监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广东电网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
广东电网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及各自备电厂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广东专员办将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未经批准延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滞纳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广东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广东电网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及各自备电厂企业重大水利基金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调研。
广东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对擅自改变重大水利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专员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本办法由广东专员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地市供电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2、县级供电企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3、地方独立电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4、自备电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