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港局〔2011〕397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政务中心窗口: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广州港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港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港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需要本局内设不同机构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一个窗口对外受理许可申请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本局承担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工作部门,为窗口责任部门。窗口责任部门应当作好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制定窗口共同的管理职责,并配备必要的窗口服务设备设施。
  第五条 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我局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人员,由窗口责任部门出具加盖广州港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责任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类别,分别转达相关处室前来局办证中心办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方式,将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和经办人员及其职责范围、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监督举报电话。
  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公示事项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说明。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要探索建立信息化履行行政职能的实现模式,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日内告知。
  经办人员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应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经办人员在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时,可以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材料,也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材料予以公告。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申请人可以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加以反驳,经办人员应当兼听双方意见,并对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需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按本规定第七章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内容;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的时间;
  (四)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本局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自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确定的,由本局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由本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本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自本局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本局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本局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本局负责人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三人以上单数)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局举行听证的,由本局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过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
  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前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由本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七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