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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从府规〔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我区农村供水安全和用水质量,满足农村生活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从化区农村饮用水管理手册》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水质、水量、水压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条 区内的农村供水工程,在2019年开始的新一轮供水改造完成前,由原管理单位运行管理,改造完成后推行由区级供水企业或第三方运行管理单位统一负责运行管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区内农村供水安全工作。
  区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安全管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备案,并依据政策法规,制定及调整水价。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统筹落实资金及资金监督。
  区卫健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依照职责协同落实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各镇(街):负责配合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从化供电局: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可靠电源,加压提水电价按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的电价执行。
  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为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饮用水;各宗供水工程应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设施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资料,接受相关单位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和工程设施的义务,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在接到设施损坏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并做好记录登记。供水设施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向水源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第八条 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服务区域内的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第十条 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的维护以用户水表为界,水表及以前部分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以后部分由产权人或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户应向供水企业交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和健全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未实行统一运营前的运行管理单位,可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经过水质检测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水户并报告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卫健局,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恢复到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卫健局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质监管工作,定期对水源地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发挥长久效益,各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读数、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等。受委托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自行确定、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区内农村供水(包括市政供水和本次改造后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其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等构成。该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和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由政府投资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经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不足部分,向区政府另行申请适当补贴。在本次改造完成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由所属村委召开村民大会商定。
  第十八条 实行按表收费,饮用市政水的按现有收费制度执行;饮用小型集中式自来水的需做好水费收取记录、开具正式收据,严禁截留,挤占水费。
  第十九条 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提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注册水表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费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单位承担并负责更换注册水表。
  第二十条 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对水质、水价、供水量和使用等情况每月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管理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指在部分农村地区,对山泉或地下水源进行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或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输送至农村用户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